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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朱瑞雷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13 浏览量:0

  杜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112民初23141号

  原告:杜某,女,1981年3月28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某至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东里XX号楼X单元6层462号房屋的相应折价款归赵某所有,因本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孙天舒

  二O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郑 艺

  书 记 员: 岳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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