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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刘某以及高某2等遗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朱瑞雷律师 发布时间:2023-10-13 浏览量:0

  陈某与刘某以及高某2等遗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京0101民初17416号

  原告:陈某,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1,女,1947年9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高某2,女,1951年10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积虎,北京亿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3(高某2之子),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刘某,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高某1、高某2、刘某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律师,被告高某1、刘某、被告高某2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积虎、高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继承人高某4于2008年2月5日与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崇文区宝华里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协议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原告陈某继承并所有;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高某4与任某1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三个子女,即高某1、高某5、高某2。任某1于2003年12月18日因病去世,高某4于2015年12月3日因病去世。高某5与刘某1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即刘某。高某5于2009年12月10日因病去世。陈某是高某1之子,高某4之外孙子。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宝华里×号平房两间,原承租人是高某4, 2008年2月25日,高某4与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崇文区宝华里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协议书》,回购了北京市崇文区宝华里小区×号壹居室房屋一套。2014年6月3日,高某4在中华遗嘱库做了录音遗嘱及自书遗嘱,将其回购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宝华里小区×号的房屋遗赠给了原告陈某,原告在法定时间内接受了遗赠。原告认为,被继承人高某4所留遗嘱合法有效,现诉至法院。

  被告高某1辩称,认可原告陈述的所有事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回迁购房款166 852.68元是我出资的,鉴于拆迁协议的权利义务由我儿子原告陈某继承并所有,故我放弃要求陈某返还回迁购房款166 852.68元的权利。

  被告高某2辩称,1、原告陈述的事实不真实。2、按照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超过了法定的两个月时间。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某辩称,拆迁协议中有任某1的名字,所以应当有任某1的相关权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高某4与任某1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三个子女,即高某1、高某5、高某2。高某5与刘某1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即刘某。2003年12月18日,任某1因病去世。2009年12月10日,高某5因病去世。陈某是高某1之子,高某4是陈某的姥爷。

  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宝华里×号平房2间,原承租人是高某4。2008年2月25日,高某4(乙方)与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崇文区宝华里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乙方在宝华里危改区内原住址为宝华里×号,有正式住房1间,现有正式户口2人,安置人口2人,分别是户主高某4,84岁,任某1,84岁。乙方自愿选择回迁购房,放弃其他安置方式。甲方安置乙方宝华里小区×号楼(施工楼号)×号1居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暂定)60.17平方米。楼房建设期为三年,乙方需自行周转。乙方一次性付款享受2%优惠,实际支付购房款166 852.68元。协议签订后,回迁房屋至今未建成交付使用。

  2014年6月3日,被继承人高某4在见证人安某1、陈某2的见证下,在中华遗嘱库制作了录音遗嘱,内容为:我现在头脑清醒,思维清晰。为订立遗嘱,我声明如下事实,家庭状况:丧偶,配偶任某1于1946年结婚,于2003年去世,我有子女三人:高某1、高某5、高某2。子女中高某5已经去世。父亲高某辅,于1932年去世;母亲高程氏,于1930年去世。我依法自愿订立本遗嘱,内容如下:我的全部遗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遗产),均由陈某(身份证件号码×××)继承:1、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宝华里小区×号楼(施工楼号)×号的房屋,崇文区宝华里危旧房改造回迁安置协议书,标号:4-4-87,签订日期:2008年2月25日,在高某4名下,该财产中我个人的份额及我可能继承的份额。我去世时,如有依法必须保留遗产份额的情况,则从我的遗产中先行拨付少量财产(不超过2万元)给他们,不因此影响本遗嘱效力,不影响剩余遗产按以上方案进行分配。上述人员继承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我去世时,以上财产内容有所增减的,以届时财产内容为准;财产不在的,则该项内容撤销,不影响本遗嘱对其他财产和合法份额的安排。如我对财产或份额认识有错误的,则错误的部分撤销,对其他财产或有权份额,仍然按本遗嘱中该条款的安排进行继承。本遗嘱共壹页,内容均为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遗嘱是目前我认可的唯一有效的遗嘱。对其他遗嘱,我均予以撤销。2015年12月3日,被继承人高某4因病去世。2017年8月15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原告陈某前往中华遗嘱库查询、提取、接受遗赠的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

  庭审时,被告高某1主张被继承人高某4回购的宝华里小区×号楼(施工楼号)×号1居室,是由其出资166 852.68元回购的,但未向本院出示交款票据。

  被告高某2主张为购买宝华里小区×号楼(施工楼号)×号房屋向被继承人高某4支付了购房款7万元。为证明上述主张,被告高某2向本院出示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书及被继承人高某4的上诉状,判决书及上诉状显示被继承人高某4在回购宝华里小区×号楼(施工楼号)×号房屋时,被告高某2给付被继承人高某47万元。

  本院认为,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宝华里×号平房一间(建筑面积19.55平方米)是高某4承租人的公房。2008年2月25日,高某4与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房屋签订了《崇文区宝华里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协议书》,该协议书安置人口中虽然有任某1的名字,但双方签订协议书时任某1早已去世,故《崇文区宝华里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协议书》的权利义务与任某1无关。

  被告高某2为回购宝华里小区×号楼(施工楼号)×号房屋向被继承人高某4支付了购房款7万元,该7万元应认定为高某4向被告高某2的借款。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后,对遗赠人生前所欠债务负有偿还义务。原告陈某接受了被继承人高某4的遗赠,故其负有偿还被继承人高某4生前欠款7万元的义务 。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2014年6月3日,被继承人高某4在见证人安某1、陈某2的见证下,在中华遗嘱库制作了录音遗嘱,将其与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崇文区宝华里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遗赠给原告陈某,该录音遗嘱是被继承人高某4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陈某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做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故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第二款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高某4于2008年2月5日与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崇文区宝华里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协议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陈某享有;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陈某给付高某2人民币70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陈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虎栋

  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丽萍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当前已失效,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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