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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朱瑞雷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24 浏览量:0
北京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京03民终859号
裁判日期:2018.02.08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某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磊,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某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4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某某公司的多个经营地址,但是一审法院未对上述地址进行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在没有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即进行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46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龚勇超
代 理 审 判 员: 孙承松
二O一八年二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雅霖
书记员: 张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