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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辛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朱瑞雷律师 发布时间:2023-08-24 浏览量:0

  北京某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辛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民终6860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8)京01民终68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统,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楠,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某,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辛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56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辛某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辛某的退休金实际上不存在损失,无损失亦无赔偿;2、辛某延迟领取退休金是社保经办机构的办理程序造成的;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4、辛某可以依法向案外人社保经办机构诉讼维权;5、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辛某拒绝配合办理转档事宜,系其自身原因导致延迟领取退休金;6、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辛某辩称,不同意****雅公司的上诉理由,****雅公司迟延转移档案给辛某造成养老金损失,要求驳回****雅公司的上诉请求。

  辛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雅公司向辛某支付因未及时转移档案而造成的养老保险金的损失59 766.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1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3民终522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辛某与****雅研发中心自2014年2月27日开始建立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该生效判决认定该案中一审法院未采信****雅研发中心所持的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1月13日解除的主张并无不当,并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16年5月4日亦属适当。上述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雅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完成了辛某的档案转移手续,辛某于2017年7月15日开始领取养老金。辛某称其于2016年10月7日即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雅公司迟迟未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其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导致其直至2017年7月才开始领取养老金,存在养老金损失。****雅公司不予认可,称系由于辛某个人原因导致档案未能及时转移。****雅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2017年3月1日录音资料。其上显示对话人为****雅公司人事经理陈某(以下简称陈)以及辛某(以下简称辛),其中有如下内容:“陈:那我可以协助您给您转出,这个没问题。辛:对呀,你给协助该怎么弄就怎么弄啊。陈:没问题啊,您看您什么时候转出,我给您出材料。辛:应该公司那边先给我提退休,要不然我没法退休。陈:您个人户了,自己办就是咯。辛:不是,你公司那边不给我办,我自己办不了啊,公司那边应当在我退休前三个月提,不然我退不了啊。……陈:那这样,辛工,您这周过来,我给您把档案转出去。辛:不是把档案转出去,是你这边要给我报退休啊。陈:您现在已经不是公司的人了,我怎么给您报啊。辛:那就这么着吧,你先给我约个时间,我去把我那个东西转出来。……陈:我们是认为您2016年5月份离职了,如果您要转档需要我们配合,能做的我们尽量做。”2、2017年3月24日录音资料。对话人为陈某与辛某,其中有如下内容:“陈:我去海淀人才问了,海淀人才说个人可以办理退休,建议转走档案。但我们转走您的档案需要您个人协助。……辛:我转走不好办。……陈:您赶紧转出,您给我一个接收地址。……辛:我10月份的时候已经要办理退休了,你应该给我办退休,现在2017年3月底,你10月份就应该给我办。陈:您转不转?您再不转的话我要强迫给您转了。辛:我现在是要求单位对以前做出的不合理的做法进行补偿,给我办退休。”3、2017年3月29日录音资料。对话人为陈某与辛某,其中有如下对话内容:“辛:我今天下午要去转档案,您配合下,怎么样?陈:可以啊,没问题!”4、2017年4月17日录音资料。对话人为陈某与辛某,其中有如下内容:“陈:海淀人才档案转出没问题,转入西城人才我去了,那边说我们的说明不合适,需要双方签字盖章,不能有分歧,您说个人对个人的,那不行。陈:需要您个人确认档案转到哪里去,需要您签字,您填一下,您一直不配合我们办理。辛:你说的这个我不同意,不是说你通知我我通知你的问题,是我通知你的,你没通知过我。”4、档案转移通知书及EMS快递单。档案转移通知书载明:辛某先生,……劳动关系解除后,我公司曾以各种方式多次通知您办理个人人事档案转移手续,但您均未予配合执行,有鉴于此,现向您作出本通知,请您于收到本通知后的5日内,书面告知我公司接收您人事档案的单位或机构的详细信息,协助我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逾期未告知的,我公司将依法办理,因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与我公司无关。落款时间为2017年3月24日。EMS快递单显示2017年3月24日陈某曾向辛某发送EMS快递,其上内件品名显示为“档案转移通知书”,收件人电话为136XXXXXXXX,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XXXXXXX,送达情况为“退上地”,原因为电话不对。5、2017年3月29日录音资料。其上显示对话人为陈某、辛某以及海淀社保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海),其上有如下内容:“辛:我要办理退休。陈:已经把相关材料和公章带过来,给他办理档案转出。海:档案去向有以下几种,第一,有新单位,转到新单位,第二没找到新单位,个人存档,转到户口所在地的职介或人才,第三,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个人不想交社保,可转到街道,享受相关待遇。……海:因为从16年5月份职介快有一年了,这期间窗口会要求你们写一份迟转的说明。”6、2017年4月13日录音资料。对话人为陈某和西城职介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西),其中有如下内容:“个人转失业可以办理吗?西:个人来开调函,开完调函来转职介个人存档交保险,然后你可以以个人名义转街道就省事多了。陈:那能转失业吗?西:可以,先个人存档交保险,交一个月之后再转失业。陈:单位有义务帮他存到这里来么?我们直接通知他转走是不是就可以了?西:你问的超过我们范围之内了,我们只是一个接管档案的部门。陈:个人存档得他个人转啊。西:对,他开调函,你得和他说啊,要不然不知道档案调到哪里啊。陈:我给他个人说了,达不成一致意见,怎么办啊。西:那就没办法,有纷争的档案我们一律不收,万一个人找来怎么办,这是你们公司的事,您得和个人协商,个人不认可不是还得找你么。”辛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称其档案一直在****雅公司,其多次催促该公司,而该公司未予转移,****雅公司应当将其档案转移到街道。其从未收到EMS快递,也不知道其中邮寄的是何内容。

  再查,****雅研发中心于2017年5月23日注销,****雅公司认可****雅研发中心注销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为****雅公司。

  辛某以要求****雅公司支付迟延转档导致养老金损失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017)京03民终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5月4日解除,****雅公司作为****雅研发中心的权利义务承受主体,应当及时为辛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雅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系因辛某个人原因导致档案迟延转移,故法院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鉴于****雅公司于2017年5月2日才为辛某办理完毕档案转移手续,该公司迟延转移档案的行为必然会对辛某办理退休等造成一定的影响,进而给辛某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故****雅公司对于迟延转移档案给辛某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进行一次性赔偿。至于赔偿的具体金额,法院将结合相关情况酌情予以判定。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辛某支付因迟延转档造成的养老金损失40 000元;二、驳回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辛某于2016年10月7日达到退休年龄,2017年7月15日领取养老金4310.07元,辛某在一审期间主张的养老保险金损失59 766.3元计算标准为每月4310.07元,从2016年5月4日至2017年6月30日。

  本院认为:本案系辛某以****雅公司迟延转移档案要求赔偿损失,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对****雅公司所持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查明的事实,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16年5月4日,辛某于2016年10月7日达到退休年龄,****雅公司虽主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辛某拒绝配合办理转档事宜,系其自身原因导致延迟领取退休金,但****雅公司提供的证据发生时间在2017年3月之后,且从证据内容看,不能证明系辛某的原因导致其无法领取养老金,故对****雅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鉴于****雅公司于2017年5月2日才为辛某办理完毕档案转移手续,该公司迟延转移档案的行为必然会对辛某办理退休造成影响,****雅公司应向辛某支付因迟延转档造成的养老金损失。****雅公司主张,辛某的退休金实际上不存在损失,辛某延迟领取退休金是社保经办机构的办理程序造成的,辛某可以依法向案外人社保经办机构诉讼维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养老金损失数额一节,辛某于2016年10月7日达到退休年龄,在此之前不存在养老金损失,经本院核算,从2016年10月7日至2017年6月30日,辛某的养老金损失为37 956.42元,一审法院判定的养老金损失数额不当,本院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雅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56654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辛某支付因迟延转档造成的养老金损失37 956.42元;

  三、驳回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辛某各负担五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锐

  审判员: 张 瑞

  审判员: 王丽蕊

  二O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高天琪

  书记员: 宋惠玲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当前已失效,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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