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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派出所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案

作者:高震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6 浏览量:0

案情介绍:

       2017年夏,在上海徐汇区一小伙子刘某因买鞋与鞋店老板王某发生了争执,双方仅停留言语之争并没有动手,就在刘某 认为无事准备离开鞋店之际,突然店老板王某带领三四个店员手持木棍一起冲到刘某身边,对刘某进行毒打,木棍都打断了。刘某跑到店外王某等人仍然追辇殴打,刘某浑身是伤,后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情已经构成轻微伤。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派出所仅仅对王某罚款400元,一天也没有拘留。并且王某也没有赔偿刘某分文。

案情分析:

     刘某对此不服,找到了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高律师团队。律师分析后认为相关派出所的行为已经违法,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刘某听从了律师的意见提起了行政诉讼。但由于没有迅速见到效果,刘某及其亲友认为派出所是国家权力机关,是政府,他们是老百姓,是斗不过政府的,要求撤诉。律师苦口婆心的劝说刘某不要撤诉,并去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相关证据,又将相关法律规定详尽地向刘某解释,让刘某相信该行政案件胜诉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刘某对此将信将疑,但没有撤诉。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相关派出所的做法已经违法。

处理结果:

     法院对于律师的意见也是赞同的,但出于种种原因的考虑,法院提出了在派出所介入让王某对刘某进行了合理赔偿的前提下,让刘某撤销对派出所的行政诉讼。刘某同意了这种方案,得到了11万元的合理赔偿。刘某及家人对这一结果非常满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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