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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工干完活后从车上摔下死亡,谁来承担责任?

作者:高震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6 浏览量:0

案情介绍:

   上海松xx亭镇一货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员工金某在上班时,站在货运公司的转运车子的车厢上搬运货物,搬完后,金某还在后车厢上,转运车辆的驾驶员石某,以为车厢上没人,就突然开动,结果金某不幸从车上摔下来,经抢救无效死亡。货运公司没有和金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金某买保险,货运公司本身效益也不好,金某的赔偿问题迟迟没有落实。

案情分析:

   律师介入后,多次到货运公司,派出所了解情况,了解到上海的货运公司其实是个分公司,其总公司在杭州还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驾驶员石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已经被关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金某和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其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工伤应当得到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金某近亲属有权要求涉嫌犯罪的石某赔偿。 经过律师多次和上海分公司、杭州总公司谈判,最终上海分公司和杭州总公司承认金某是公司员工,同意按照工伤标准赔偿金某家人。律师又与涉嫌过失致人死亡驾驶员石某的妻子和父母联系,要求石某家人赔偿金某家人相关费用。

处理结果:

 最终在庭上法官的主持下,石某家人和金某家人达成了赔偿协议,金某家人对石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这样最终金某家人得到了金某所在公司和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驾驶员石某家人两方面的赔偿,共计125万元的费用。金某家人对这个赔偿结果还是非常满意。

 

法律依据:

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第二百三十三条 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九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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