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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兄妹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案

作者:高震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6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林某和其哥哥是上海宝山区人,1980年林某父母在上海宝山区其老宅地建造了一栋房屋,当时林某和哥哥尚未成年。1985年林某的父亲不幸去世。1998年林某和哥哥一起将老房翻建,2015年该房拆迁,林某的母亲和哥哥与村委会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共获得货币安置款2157万元。后林某得知拆迁事宜,和母亲、哥哥协商拆迁款分配事宜,但林某母亲和哥哥分文不给林某,经多次协商不欢而散。林某百般无奈之下,在网上找到了高震律师。

案情分析: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共有有两种,一是共同共有,另一种是按份共有。本案中拆迁的房子属于林某和其哥哥、母亲共有,而且是共同共有。因为该共有房屋拆迁所得的赔偿款也属于林某和其哥哥、母亲共同共有。共有人有权力要求分割的。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审理。林某哥哥认为1998年房屋翻建林某没有参与,因而不享有拆迁利益,因为年逝已久,林某也没有翻建的证据,高律师团队不怕艰辛,不怕劳苦,多方面取证,不放过任何一丝希望,最终取到了一些对林某有利的证据。在庭上,高律师据理力争,高律师认为林某实际参与了1998年房屋翻建,更关键的是1998年翻建仍然是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翻建后的房屋仍属于林某和其哥哥、母亲共同共有。

处理结果:

最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高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决林某享有动迁利益7020000元。林某哥哥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林某对高律师感激不尽,并送锦旗以表谢意!

 

法律依据: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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