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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火烧掉18间门面房,承租经营者应该得到怎样赔偿?

作者:高震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7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03年浙江省某村民委员会在当地旅游胜地建造了一排临街门面房一排18间,用于对外出租。其后十几年间,该18间门面跟不同的经营者签订了租赁合同,承租用于开设饭店、烧烤店、小吃店等。2017年1月的一天晚上六点左右,正当汪某等经营者在忙碌时,18间门面中洪某经营的门面房突然起火,火势随即蔓延,最终烧毁了18间门面房。当时临近春节,正是经营旺季,突然的火灾给汪某等15个经营者及其家庭造成了灭顶之灾。经当地镇政府多次组织当事人协商无果,汪某等15经营者远赴上海聘请高律师团队代理,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洪某、某村民委员会、某经济合作社赔偿损失。

案情分析: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责任。本次火灾事故起火点位于被告洪某经营的饭店,被告洪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在经营饭店过程中,未对消防设施进行合理配置,未对房屋电气线路是否存在火灾隐患进行排查,对火灾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某村民委员会作为18间门面房的建造者和出租者,将未经消防安全设计、验收的房屋出租给他人长期经营餐饮业,未尽到消防安全职责和管理义务,对火灾的发生也具有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某经济合作社作为集体经济管理者,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浙江省某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为确定原告方的损失,由法院委托价格评估咨询机构进行了评估。为更进一步确定损失,查清事实,主审法官和各方代理人、当事人多次到火灾现场对火灾残留物进行辨认统计。

处理结果:

从2017年3月立案至2018年9月最终判决,历时约一年半最终法院判决洪某和某村民委员会、某经济合作社承担90%的赔偿责任,汪某等15户经营者承担10%的责任,各方均无上诉,最终汪某等15户经营者最终得到了约500多万元的赔偿。


法律依据: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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