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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购买的二手房猛涨,原房东反悔要加价

作者:高震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27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童某是外地人,单身,且社保不满2年,按规定不能在上海买房。为了能在上海买房,便以童某和童某舅舅蔡某的名义购房,因为蔡某具有上海购房资格。童某父母为实际出资人,以童某和蔡某(童某的舅舅)的名义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2016年初购买了李某拆迁安置的一套房子,房屋价值100万元,童某方已经支付了80万房款,剩余20万元房款约定过户当日支付。按上海市的政策规定,李某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需要到2019年2月份才能办理过户手续。2019年2月份童某找到李某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并将20万元房款支付给李某。但李某说必须再支付80万元,才能办理过户,理由是童某不符合上海购房资格并且房价涨的太多。童某表示愿意再付30万元给李某,但李某不同意。实际上童某购买的该房屋已从当初的100万元上涨到约270万元。经多次协商无果,童某聘请高律师代理,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案情分析: 

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都必需履行,不得随意变更。童某、蔡某(童某舅舅)和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蔡某(童某舅舅)也符合购房条件,该房屋是属于李某所有,李某可以出售房屋给童某、蔡某(童某舅舅),童某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并实际入住至今,并愿意缴纳剩余的购房款。童某、蔡某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李某却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房价,并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属于违约一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反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官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由于案件事实清楚,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童某、蔡某要求履行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反李某的要求则违反法律规定。

处理结果: 

最后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童某、蔡某再支付李某房款20万元,李某配合童某、蔡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童某、蔡某向李某支付了20万元房款,但李某没有配合童某、蔡某办理完毕全部过户手续,童某、蔡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最终通过法院协助执行将全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该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律依据:

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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