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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孝感

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8级伤残)

来源:聂繁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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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诉梁某、骆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作者】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声明】 1,本文依据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公开的目的在于法院判决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进行法律宣传,为当事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指引,促进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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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院裁判文书是国家机关公文,严禁任何人伪造、变造、买卖,否则需承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刑事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未经本律师许可,任何人不得拷贝或者传播本文信息。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毛某某

被告:梁某

被告:骆某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伤残级别:八级伤残

审理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书字号:(2011)孝南民初字第1770

基本案情

     车主骆某将车子借给没有驾驶证的梁某,导致交通事故,致使车上乘客毛某某受伤,毛某某在索赔无果后通过法院诉讼,要求车主和驾驶员赔偿损失。

【审理结果】

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赔偿原告毛某某各项损失219035元。

  二,被告骆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孝南民初字第1770

原告毛某某,男,孝感市人

委托代理人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男,武汉市人

被告骆某,男,湖北省蕲春县人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梁某、骆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1116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泽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余月明、肖应友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2510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聂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某、骆某经本院依法送达民事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某某诉称,2011425,被告梁某驾驶鄂Axxx号车,载我自孝感城区往武汉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至孝感市境内107国道1194km+100m处时,为避让前方车辆导致其所驾车辆与道路西则的波形护栏相撞,造成我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我被送往孝感市中心医院治疗,于2011520出院。后经法医鉴定我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无责任。被告梁某系无证驾驶,车主系被告骆某,骆某将该车交给无证的梁某驾驶存在严重过错,被告骆某对我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我的各项损失219035元。

  原告毛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由: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的情况。

二,出院记录、诊断证明。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的情况。

三,医疗费发票、收据、用药清单。证明所用的医疗费的情况。

四,法医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伤残等级、后期费用、误工期限及鉴定费。

    被告梁某、骆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1425,被告梁某驾驶鄂Axxxx号“蓝龙”牌小型轿车,载毛某某等人自孝感城区往武汉,当其驾车行至孝感市境内107国道1194km+100处时,为避让前方车辆,导致其所驾的鄂Axxxx号车与道路西则的波形防撞栏相撞,造成毛某某受伤及车辆、波形防撞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毛某某被送往孝感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5天,用去医疗费60510.88元,检查费1370元。经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毛某某无责任。原告毛某某委托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人体伤残、医疗休治期、后期治疗费等进行了鉴定,该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毛某某构成八级伤残,其后期治疗、手术费预计20000元,建议给予营养费1000元,其误工损失日365天,需1人陪护90天。另查明,被告梁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鄂axxx号“蓝龙”牌小型轿车的车主系被告骆某。还查明,被告梁某所驾的属被告骆某所有的小型轿车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为此,原告毛某某诉讼来院,请求责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后期治疗费等共计219035元。原告毛某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61880.88元、后期治疗费2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244元(18374/x20x30%)、护理费5288.55元(21448//365x90天)、误工费18374元(18374//365x365天)、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1250元(50/x25天)、鉴定费7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229037.43元。

    本院认为,孝感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的孝公交认字(2011)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被告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毛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对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梁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骆某系肇事车的车主,其将该车交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梁某驾驶,存在过错,被告骆某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赔偿原告毛某某各项损失219035元。

  二,被告骆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梁某、骆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46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周泽民

                                  审判员 余月明

                                  审判员 肖应友

                                  0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娟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提醒车主注意,不要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否则,发生事故,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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