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故意伤害案,适用缓刑一年
来源:庄军元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17
人浏览
被告人黄某某因口角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并使用板手将对方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伤,黄某某被天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黄某某家属找到本律师,并委托本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与办案单位取得联系,并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并向办案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经过不懈地努力,公安机关批准了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的申请。后该案经过审查起诉、一审审判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适用缓刑一年。
以上内容由庄军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庄军元律师咨询。
庄军元律师
帮助过 1727 万人好评:3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广场3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