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故意伤害(重伤)罪案,判处有期刑二年(缓刑三年)
来源:庄军元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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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某、邱某某与本校多名同乡持事先携带的西瓜刀、铁水管殴打被害人,被告人将被害人的左手砍伤(经法医鉴定,其伤情属重伤)。庄律师出庭为被告人何某某辩护。经过充分研究案件材料,庄律师为被告人作了罪轻辩护,并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辩护词。在庭审后,庄律师积极与被害人沟通,协调赔偿事宜。经过不懈地努力,使受害人接受了被告人家属给予的赔偿款,并向法院递交了对被告人的谅解书。庄律师还多次与被告人所在学校沟通,让学校为被告人出具了相关的证明。最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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