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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答辩状

来源:公正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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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答辩状

答辩人:海南XX管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兴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荣,职务:总经理。

被答辩人:罗,男,黎族,身份证号:460003XX,海南省儋州市兰洋镇XX村人。

就罗诉海南XX管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

2005118日,答辩人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工公司”)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海南省博物馆工程项目发包给北京建工公司施工。可见,答辩人是海南省博物馆工程项目的发包人,答辩人不曾雇佣罗在工地做工;另,工程项目已发包给北京建工公司承建,无需再由答辩人雇佣工人在工地做工,且被答辩人罗亦无证据证明其是受答辩人雇佣,可见,罗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因罗受伤而产生的工伤责任或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均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二、承包人具有建筑企业资质,发包人(答辩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接受发包的北京建工公司是具有建筑企业资质的公司,答辩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答辩人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请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明显错误。

三、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应由施工方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及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可见,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方负责,安全责任亦由施工方承担。本案事故之缘由姑且不问,仅就该事故发生在工程施工期间而言,该施工期间的现场安全责任当然由施工方承担,而答辩人是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无论是工伤责任,还是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答辩人均不负任何责任,因此,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恳请法院驳回罗对答辩人的起诉,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某

                                     20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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