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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一案(一审)代理词

作者:李丹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7 浏览量:0

尊敬的审判员:

   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认真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刚才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有了详细的全面了解。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原、被告婚姻关系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1、婚姻基础方面:原告CCC与被告XXX系一个村,他们之间的相识是双方的亲戚介绍,对彼此都比较了解,2010年4月年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年6月在领取了结婚证书。婚后被告与原告一起外出打工,并一起共同生活。也就是说双方是自由恋爱,尽管恋爱接触的时间不长,但恋爱期间的感情非常好。双方决定结婚是经过充分而且慎重考虑的。因此,不存在原告起诉状中所说的“婚前缺乏了解”。而且婚后为了家庭的共同生活一起外出打工。

2、婚后感情方面: 婚后的一年多,在外打工期间,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被告外出打工,原告在被告打工的地方照顾被告生活。因此,不存在原告起诉状中所说的“结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的情形。

二、被告方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婚姻感情并未达成确已破裂的法定条件。

原告方陈述双方婚后发生纠纷,且性格不合,代理人认为:夫妻双方产生争执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不能因为产生争执就如同原告一样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任何一起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之间肯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分歧,这些分歧要么表现在事实认定方面,要么体现在法律适用方面。如果说,分歧的存在就意味着夫妻感情破裂的话,那么,依此逻辑:岂不是凡是夫妻双方有一方希望离婚法院均应判决离婚吗?应该说虽然现在原、被告对簿公堂,但是双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被告现在不同意离婚,就已经表明体谅了原告的难处,并希望两人重归于好。只要原告能够充分认清到自己在处理这次事情中的不妥之处,并勇于改正。双方肯定能够和睦地生活在一起。而且,被告表示愿意为维系感情和家庭付出更多地努力和心血。希望审判员本着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理念,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以及感情是否破裂有疑义时应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则,依法判决不准离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恳请法庭给予当事人化解矛盾、维系夫妻感情、建立和睦家庭的机会。

三、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第二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以及《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照顾妇女、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是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则。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名女性,自结婚后一直上班工作,下班后在家中料理家务、为原告洗衣做饭,孝敬父母,全力支持原告,在结婚的以来,为家庭付出了人生最美好的青春。被告虽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法庭假如判决离婚,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由于被告没有任何技能,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没有住房。离婚后将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况且根据今天法庭调查,夫妻感情危及是因为原告的喜新厌旧的不道德行为所引起的,原告对此负有重大过错。法庭在处理家庭共同财产时,应依法给予被告充分的照顾。综上所述,从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丹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李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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