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一诈骗犯罪被免予处罚
来源:屈用福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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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0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到位于某市**路三江饭店旁,用假冒伪劣的境界玉溪香烟68包,以每包84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任某某,骗的人民币5712元。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触犯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要求依法判处。
办理经过及辩护意见:
本人受被告人委托后,详细询问了被告人作案经过和案件细节,认真阅读了案件材料。结合已经实际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事实,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1、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2、系初犯、偶犯;此外,被告人系特困职工和困难家庭,现在享受政府的低保补贴,而且本辩护人当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要求法庭对被告人给以免予处罚。最终,辩护人的意见得到了法庭的采纳并当庭予以宣判:免予处罚。
200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到位于某市**路三江饭店旁,用假冒伪劣的境界玉溪香烟68包,以每包84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任某某,骗的人民币5712元。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触犯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要求依法判处。
办理经过及辩护意见:
本人受被告人委托后,详细询问了被告人作案经过和案件细节,认真阅读了案件材料。结合已经实际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事实,提出如下主要辩护意见:1、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2、系初犯、偶犯;此外,被告人系特困职工和困难家庭,现在享受政府的低保补贴,而且本辩护人当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要求法庭对被告人给以免予处罚。最终,辩护人的意见得到了法庭的采纳并当庭予以宣判: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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