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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下落不明,保证人应该还钱吗?

作者:孙术校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30 浏览量:0

借款人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债权人经多方寻找,借款人下落不明,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近日,河北康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判决担保人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情


2014年9月30日,霍某、李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约定月利率1.5%,结息方式为一年一结,并由张某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生效后,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利息, 霍某、李某依照合同约定已给付王某,但2015年9月30日以后再未给付本金与利息。现借款人霍某、李某下落不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保证人张某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为保证人,原告王某可以要求借款人霍某、李某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被告张某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原告王某提交的借款借据上未约定担保责任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法院认定被告张某对霍某、李某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出借人和金融机构在借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其中由保证人提供信用担保是担保中十分常见的一种情形。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债务,担保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清偿债务后可向债务人追偿。法官在此提醒,担保人不好当,借款担保需谨慎,为他人作担保一定要“瞻前顾后”,要对借款人财产状况有一定的了解,担保合同一定要明确详细并合情合理,尽量为自己规避风险,切勿因一时大意而背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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