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斌律师

朱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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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郴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保险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答辩状

来源:朱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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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9113日,X、李XX与何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约定,张X、李XX将自有住房一套出售给何XX,购房款为220000元,房款于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前一次性付清。为了避税,合同双方于即日又签订了一份购房款为43000元的购房合同,交房产局存档备案。合同签订后,张X、李XX依约办理了契证,但何XX却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故张X、李XX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于是双方产生纠纷。后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张X、李XX43000元的价格继续履行合同。本律师接受张X、李XX的委托,代理其应诉答辩。庭审中,本律师依据事实与法律,据理力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法院采纳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何XX的诉讼请求。以下是本案的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x,男,1969610日生,汉族,广州铁路集团公司xxxx职工,住郴州市xxxxxx号,手机:xxxx

答辩人:李xx,女,汉族,住址同上,手机:xxxx

被答辩人:何xx,男,19771212日生,汉族,资兴市xxx组村民,手机:xxxx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进行如下:

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购房款为220000元,而不是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述的43000元,被答辩人所诉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客观事实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09113日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答辩人以220000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为了少交契税,要求将购房款写为43000元,并与答辩人另签订一份购房款为43000元的购房《协议书》交房产局存档备案,答辩人因急于卖房只好同意其请求。故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买卖的价款,真实意思表示为房价220000元,而非被答辩人主张的43000元。现被答辩人以43000元的价格要求答辩人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无事实依据,实属欺诈行为,应予以驳回。

二、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被答辩人支付房款的义务在先,答辩人交付房屋的义务在后,在被答辩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之前,答辩人有权不交付房款,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根据双方于2009113日所签订的《协议书》及《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被答辩人应于2009118日前一次性付清购房款220000元,而答辩人应于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搬出,将房屋交付给被答辩人。合同签订后,答辩人即按约定为被答辩人办理了契证,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答辩人却拒不支付约定房款给答辩人,故答辨人只能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的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停办房屋过户手续,以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以43000元的价格要求答辩人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无事实依据,且被答辩人交付房款义务在先,答辩人交付房屋义务在后,被答辩人在未履行交付房款义务前,其无权要求答辩人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因此,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此致

苏仙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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