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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

所有权确权纠纷案件

来源:苏永魁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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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匡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案例评析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   阅读:149

〔要点提示〕
    调解是化解矛盾、排除纠纷的最有效手段,尤其是在家庭成员之间因财产而涉诉的案件当中,有效的运用调解手段,不仅能做到案结事了,还能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索引〕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2010)包东民初字第1282号
   〔案情〕
    原告马某某:,女,79岁,汉族,现住东河区河东镇井坪小区2号楼。
    被告匡某某,男,48岁,汉族,    现住昆区昆河镇北沙梁付二区,系石拐矿务局职工。
   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的丈夫匡某系长汉沟煤矿职工,1982年12月6日,长汉沟矿务局管委会将职工家属宿舍42栋11号2号房批准让原告一家居住, 1986年匡某去世,后矿务局进行住房改革,原告交钱后取得房屋所有权,以后与被告一直共同生活。2007年石拐区进行房屋登记时,被告未经原告同意, 擅自将原告的户口迁往三儿子匡镇清的户口薄上,以此骗取了安置登记。2008年10月房屋建成后,原告搬入居住,才发现登记的名字是被告。原告为防止日后 因为房屋产权问题发生纠纷,在2008年召开家庭会议,达成给被告2万元,房屋与被告无任何关系的书面《房产协议》。被告在协议上签字认可,但对房屋所有 权一事上依然态度暧昧。为明确权属、避免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告所有。
   〔审理〕
    本院于 2010年7月8日受理该案,在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材料的过程中,审理法官了解到本案被告身患疾病、行动不便,又鉴于原、被告系母子关系,故审理法官确定了 将法理情交融、以调解方式化解家庭矛盾的办案方针,经过近一个月的努力,终于在2010年8月5日促成调解协议。约定:原告马某某一次性给付被告匡某某2 万元(即时付清),被告匡某某愿意将坐落于东河区河东镇井坪小区2栋2单元207号房屋,面积71.5平米,归原告马某某所有,并由匡某某协助马某某办理 过户手续。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匡某某承担。本案于2010年8月10日结案。
   〔评析〕
    该案例是较为典型的以调解结案的一类财产纠纷案件。综合运用了各种调解方法,才得以促成当事人的调解协议。现将调解工作中的亮点及运用的调解方法总结如下:
    (一)调解工作亮点总结
    1.充分了解案情及其背景
     解析案情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除了明确案情的焦点外,还需了解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本案中,因原告并非只有被告一个子女,为防止日后子女间因房屋产权问题 引发纠纷影响家庭团结,原告才提起的确权之诉。其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家庭和睦,而非单纯的确认房屋所有权。因此,在该案件的调解过程中,不仅要对原告做调解 工作,更要深入了解原告其他子女的想法、意见,让其参与到调解方案的协商过程中,唯有此,达成的调解协议才能被各方接受,才能达到原告维护家庭和睦的目 的。
    2.寓法于情、理,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本案系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不论是本案的当事人,还是本案可能影响到的原告的其 他子女,都是母子或兄弟妹的关系。基于此,审理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仅细致地向当事人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耐心解答当事人不明白的法律问题,更深入 地向其分析本案背后的实质问题,即在亲情和金钱之间如何抉择的问题,是否愿意为了维护亲情、维护家庭稳定而放弃部分身外之物。同时,考虑到本案的被告身患 疾病的现状,家庭成员之间又负有互相照顾、互相扶助之法律义务和伦理义务。以“亲情”为突破口,使家庭成员之间互相谅解、站在对方的立场、角度认识问题、 体验情感,进而达成调解意见。
    3.分析利弊得失,帮助理清思路 
    在本案的调解工作中,如何能让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还需 以法律规定为标尺,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化繁为简、化难为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分析,让当事人听懂。帮助当事人理清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明了自 身的言行举止有哪些不当之处,晓之以利害,通过预测调解和判决结果,分析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比较判决和调解成本,让当事人明白孰利孰弊。通过审理法官分 析利弊得失、细致入微的讲解,避免了家庭成员之间一些无意义的争执。
    4.适当言行,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这是调解成功的前提条件。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审判法官始终保持中立,对当事人开展说服教育时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不偏不倚,同时,耐心、细致的言语还非 常具有亲和力、感染力,进而取得了他们的信任和好感,使当事人会听得进去审判人员的意见。从而促成调解协议的形成。
    (二)、调解中运用的方法
    第一、“背靠背”调解法。采取“背靠背”的方法调解,可避免发生正面冲突。进行分头引导教育,有利于促使双方态度接近。 
    第二、“换位”调解法。找准切入点,平衡利益分配,引导双方站在对方的立场,设身处地考虑问题,将心比心,增进理解,消除隔阂。 
    第三、“借力”调解法。是利用与当事人有特殊性关系或交情的人做调解工作,在本案中主要表现为原告的其他子女。这些人是当事人较信任的人,利用他们做思想工作,往往容易接受。
   〔结语〕
     本案于8月5日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于当日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之后,被告也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同时,因本案是调解结案,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已经达成 了互谅,结案后,并没有因为此次诉讼给当事人之间形成隔阂,相反,可能影响家庭和睦的因素被消灭了,达到了原告的诉讼目的。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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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苏永魁
  • 执业律所: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德化驻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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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505*********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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