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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冰毒800余克,被告人方某被二审法院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来源:张日臻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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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冰毒800余克,被告人方某被二审法院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上诉人方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冰毒800余克)做出终审判决,在维持对上诉人张某的死刑判决的同时,将上诉人方某的刑期由一审法院判决的七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两年有期徒刑。

上诉人方某因犯运输毒品罪(冰毒800余克),被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方某不服,上诉于二审法院,并委托本所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

经会见上诉人方某,并研究案件材料,律师提出上诉人方某之行为不符合运输毒品罪的主、客观要件,依法不应予以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且上诉人方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极其轻微,原审法院判处上诉人方某有期徒刑七年,量刑明显失衡,有悖刑法之罪刑相一致原则,依法应予改判。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判决维持对同案各被告人的一身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方某的量刑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两年。

 

一、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 *** 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 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 *** 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辩护意见:

1、关于事实认定:上诉人方某之行为不符合运输毒品罪的主、客观要件,依法不应予以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1)主观方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诉人方某对同案犯张某运输毒品的行为明知,即其没有运输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

2)客观方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诉人方某实施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

3)原审法院有关上诉人方某与同案犯属共同犯罪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2、关于量刑:

1)上诉人方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极其轻微,原审法院量刑畸重。

2)原审法院判处上诉人方某有期徒刑七年,量刑明显失衡,有悖刑法之罪刑相一致原则。

3)上诉人方某等人的行为自始就不能产生实际社会危害性。

4)上诉人方某也系本案受害人,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小。

 

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原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

原审被告人穆某

……

 经审理查明,(一)上诉人张某为去广东购买毒品回某市贩卖,以汽车抵押向上诉人杨某借得毒资人民币25000元。20071013日,张某携带十余万元毒资出发时,由杨某纠集原审被告人穆某驾驶牌照为津BM5 326中华轿车将张送至北京机场。张某为掩饰其犯罪行踪,先飞武汉以陪同旅游为名约请上诉人方某同赴广东惠州市。1016日,张某独自去广东陆丰市,向毒贩以每克230元的价格购买含量为81%的甲基苯丙胺(冰毒)802. 08返回惠州。10月17,张某以到某市再支付方某陪同费为名,继续约方某来某市,方某在明知张涉嫌贩毒的情形下仍答应与张同行。张某携带毒品搭乘火车后,给杨某打电话让杨到山东聊城接应,下车前借整理行李之机将毒品转移到方某的行李袋中。10月18,由方某携带装有毒品的行李袋出站,张某与方某乘出租车到聊城高速公路口与杨某、穆某会合。之后由杨、穆驾驶中华轿车返某市,行至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毒品被当场缴获。

。。。。。。

 经查,上诉人方某被张某利用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系从犯,且属被动犯罪,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明显较轻,原审判决对被告人方某的量刑不当,应予改判。上诉人方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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