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忠律师

徐永忠

律师
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擅长:继承,公司企业

侯某故意伤害案

来源:徐永忠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16
人浏览
【问题提示】
主犯还是从犯?
【案情】
公诉机关:某某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罗某
2008年4月初的一天,因被害人戚某(93年3月12日生)在被告的暂住处外要喊人打被告等人,被害人被被告人罗某拉进屋内,被告人侯某、罗某等人随即用木方、砖头、酒瓶等物殴打被害人戚某头部等处致其死亡。2008年4月11日被害人的尸体被发现。经鉴定:戚某被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脑挫伤及创伤性休克死亡。
【审判】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罗某等人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侯某、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都认为自己是从犯。
被告人侯某的辩护人辩称,侯某当时喝了点酒就睡觉了,迷糊中听到被害人要找人砍杀他们(受害人经常找被告人侯某的麻烦),是被告人先挑起的事端。并且,是被告人罗某先打被害人一阵之后,侯某才打的。侯某殴打被害人之后,被害人还能跟其说话,并未致使被害人发生严重后果。在侯某离开之后,其他人继续殴打被害人,即侯某离开后极有可能是其他人殴打受害人而致其死亡。此外,侯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反复强调很后悔,愿意尽自己所有来赔偿受害人的亲人,有悔罪变现。
法院审理认为,从两被告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及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来看,两被告人的作用地位相当,不分主从,均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所评析】
在共同犯罪中,在无法查明是谁的伤害行为致其伤害、死亡的情况下,以同等责任处理。

以上内容由徐永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徐永忠律师咨询。
徐永忠律师
徐永忠律师
帮助过 215 万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贵阳市延安西路33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徐永忠
  • 执业律所: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2301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 地  址:
    贵阳市延安西路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