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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未尽职小病成大患 医院担主责赔偿七十万

来源:李熊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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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未尽职小病成大患 医院担主责赔偿七十万
   唐某9年前在商丘市某医院做了一次右侧隐睾固定下降术,术后五年半发生癌变。经过咨询,唐某发现,那次手术医生并没有尽到责任,遂将那家医院告上了法庭。8月31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商丘市某医院赔偿唐某各项费用694946.65元。
      2002年6月10日,唐某因右侧隐睾入住商丘市某医院泌尿外科住院治疗。经过检查,该院医生采取“睾丸固定下降术”对唐某实施治疗,病历中没有记载向唐某告知术后风险及注意事项。2008年1月19日,唐某因感右侧睾丸不适又到该院检查治疗,彩超报告为“实性占位、睾丸头囊肿”。两天后唐某再次入住该院泌尿外科治疗,行睾丸摘除术,术后病理检查结果为:胚胎性癌+精原细胞瘤。

      2008年1月31日唐某出院,出院诊断为:右侧睾丸混合性生殖细胞肿瘤,左侧睾丸精索鞘膜积液,建议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之后,唐某先后到北京、郑州、南京等地医院住院治疗7次,住院400多天,支出医疗费229441.57元及其它费用22981.38元。

      诉讼期间,唐某做了三次司法鉴定。2008年12月15日商丘京九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商丘市某医院在2002年6月10日唐某住院后行“右侧隐睾下降固定术”的诊疗中存在过错,过错与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唐右侧睾丸切除为8级伤残。2010年7月9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河南省商丘市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其医疗过失行为与唐某右侧隐睾癌变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因素)。2010年11月12日河南省开封顺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唐某因手术后引起广泛粘连性肠梗阻,经分解粘连、肠排列手术,导致营养障碍,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属三级护理依赖。

      经审理法院和代理律师一致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唐某因病入住商丘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关系。商丘市某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唐某所患疾病进行诊治。而该院在对唐某右侧隐睾的诊治过程中,未选择最佳治疗方案以规避隐睾癌变的风险,并且未告知术后风险及需密切随访等事项,违反了医疗原则,其医疗行为存在过失,过失行为与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是造成唐某现在损害结果的主要因素,因此,该院应当负主要责任。但唐某所患疾病本身也存在癌变的可能性,因此,唐某对损害后果负次要责任。唐某所患疾病癌变后,共产生各项费用806183.32元,商丘市某医院应当承担80%,即应当赔偿唐某644946.65元。由于商丘市某医院的医疗行为,致使唐某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痛苦,因此商丘市某医院应酌定赔偿唐某精神抚慰金5万元。
本案李熊认为,该院判决合情合理,是法院对原告人性的关怀,是以人为本,是最公正的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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