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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律师案例解说:民工在泰安受伤构成伤残该适用哪种鉴定标准

来源:马家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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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律师案例解说:民工在泰安受伤构成伤残该适用哪种鉴定标准

 
    我们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泰安)民商法务部律师2012年初代理了一雇佣纠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因受害人构成残疾,原、被告双方对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产生了分歧,双方及受理的泰安法院一时不能达成统一意见,我了解了案情后,均不同意双方的意见,提出了第三种意见给同事参考,最终伤残的鉴定标准采纳了我的看法,以下是案件的分析:
    案情:农民工李某被雇佣在泰安一建筑队从事土建工作。某日从高处坠落摔伤,立即被送往泰安某附属医院进行治疗,附属医院诊断为左手大拇指近端截指。住院期间泰安的包工头支付了1000元医疗费后,就没有露面,伤愈后,李某一怒之下就向泰安法院提起了诉讼。
    起诉前,李某自行委托泰安的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伤残鉴定。该鉴定所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李某进行了鉴定,结果为伤残九级。诉讼中,雇主对该鉴定结论不服,认为鉴定标准应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申请法院重新进行鉴定。
分析:工伤的鉴定标准要比交通事故的标准鉴定的结论是不同的;前者把握的松,后者紧、严格,李某作为受害人鉴定适用前者自然对其有利,多评残就可以多拿钱;如果按照后者标准进行鉴定只能鉴定为十级,因此李某不同意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鉴定,之后双方陷入了僵持。
    我认为本案中这两种标准都不能适用。因为《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只能适用于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种特定的主体之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这种情况应当适用2005年1月最高院颁发《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鉴定标准去进行认定,该鉴定标准明确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后来向法院说明理由后,法院支持适用该标准作为依据,双方都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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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家强
  • 执业律所: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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