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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信用社诉柴某某案诉状

来源:邱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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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职务:理事长

地址:青冈县新建街1118号 

被告:柴某某 住址:青冈县建设街二委八组

被告: 某某 住址:青岗县新建街五委十组

被告:毕某某  住址:青冈县新建街五委十组

被告:毕某某  住址:青冈县新建街五委十组 

被告:毕某某  住址:青冈县新建街五委十组

被告:柴某某  住址:青冈县新建街五委十组

被告:贺某某  住址:青冈县富强街四委五组

诉 讼 请 求

一、要求被告被告柴某某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85000000),利息四十一万三千六百二十九元(413629.13),共计人民币一百二十六万零三千六百二十九元(126362913)。

二、判令毕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被告柴某某、毕某某、毕某某、毕某某、柴某某、贺某某以其抵押房产拍卖、变卖以履行担保责任。

四、要求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200599日,2006329日,被告人柴某某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青信用社(原龙凤城市信用社)签定二份借款合同。原告共向其发放两笔贷款人民币八十五万元整。被告毕某某200746日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柴某某以其位于青冈县民主街宏宇楼二层南门产权证号00023104自有房产,被告贺某某以其位于青冈县新建街收费所楼一层产权证号0004422自有房产,被告毕某某、毕某某、毕某某、柴某某、柴某某以其位于青冈县新建街产权证号分别为0001987300017083000170840001708000017086的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均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取得相应权属证明。时至今日被告柴某某上述借款仍未归还,并拖欠相应利息。

因此请求判令债务人及连带债务人立即偿还债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令以抵押财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偿付上述债权。 

此致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0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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