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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挪用资金案辩护词

来源:邱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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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彭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邱良担任其二审辩护人。辩护人经阅卷、会见上诉人,对本案已经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就上诉人挪用资金一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犯有挪用资金罪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首先,挪用资金200,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挪用资金258,000.00元,仅略超过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最低标准。其次,上诉人在其挪用资金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在司法机关对其进行询问(其他事情)时,主动交代了将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可以对上诉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再次,本案中所挪用的资金已全部返还,没有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上诉人具有上述情节,原审法院判处上诉人三年有期徒刑,量刑过重。

二、本案存在如下疑点

(一)企业的领导对后两笔借款共计258,000.00元是否知情,是否批准存在疑点。

上诉人在200955日的讯问笔录中供述,后两笔借款共计258,000.00元,董事长那某某授权管理企业的黄某某和会计刘某某不知情。上诉人在200956日的讯问笔录中供述,总经理温某某、董事长那某某对借款都不知道。但是,只有总经理温某某、会计刘某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其不知道后两笔借款的事情。董事长那某某、股东赵某某在询问笔录中均没有谈到这个问题,侦查人员也没有询问这个问题。本案中也没有黄某某的询问笔录。那么,关于后两笔借款没有经过领导批准这一事实主要有上诉人的供述,没有其他充分证据佐证。上诉人出借后两笔借款到底是否经过了领导批准?法定代表人那某某、股东赵某某对此是否知情?他们为什么在询问笔录中均没有谈到这个问题?侦查人员为什么没有询问这个问题?为什么本案中没有黄某某的询问笔录?黄某某对此是否知情?黄某某是否批准了后两笔借款?这是本案的疑点。

(二)上诉人的供述与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人陈某某出具的借条证实的内容自相矛盾,哪方面证据证实的内容是真实的存在疑点。

上诉人在200955日的讯问笔录中供述,黄某某对借款不知情。但是,证人陈某某200955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黄某某知道借款的事情,大概在2009211日左右,黄某某打电话问其是否在上诉人处借款了,其说是,黄某某让其马上把钱还上。证人陈某某200956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当时上诉人说前两次借款还没有还,有点儿不愿意借,其当时就对上诉人谎称是黄某某用,上诉人就没再提出异议,其就在借条上标注“黄用”。证人陈某某2009124日出具的第三笔借款的借条体现“(黄用)”。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人陈某某出具的借条证实,黄某某对借款是知情的,或者上诉人被告知黄某某知道并批准借款。但是,上诉人却供述黄某某对借款不知情。黄某某对借款到底知不知情?黄某某是否批准了借款?上诉人的供述与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人陈某某出具的借条证实的内容为什么会出现矛盾之处?这是本案的又一个疑点。

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本案存在的上述疑点,没有遵循疑罪从轻的原则,对上诉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过重。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支持。

辩护人: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

律 师: 邱 良

20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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