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良律师

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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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非法拘禁案辩护词

来源:邱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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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邱良担任其辩护人,本辩护人经阅卷、会见被告人刘某某及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经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就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有非法拘禁罪这一定性持有异议。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且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达到了犯罪的程度。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一、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对被害人高某某有非法拘禁的主观故意。被害人、各被告人的笔录能够证实,部分被告人主观上想通过殴打的方式使被害人返还其偷分骗取的10000元钱,主观故意是殴打,而不是非法拘禁。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各被告人对被害人有非法拘禁的主观故意。即使被害人是被强制上面包车并被拉到信恒现代城,被害人在此期间实际上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此情节只能是部分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一个过程、一个方式、一个手段。各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没有改变,仍然是殴打,而不是非法拘禁。各被告人是在殴打被害人的过程中造成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事实,而不是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同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

二、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

各被告人关于被害人是被强制上面包车的还是自愿上面包车的供述自相矛盾。有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是被强制上面包车的,有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是自愿上面包车的;有的被告人在一份笔录中供述被害人是被强制上面包车的,在另一份笔录中供述被害人是自愿上面包车的;有的被告人在同一份笔录中有时供述被害人是被强制上面包车的,有时供述被害人是自愿上面包车的。这一情况,被告人周某某在其笔录中的供述很明显。

被害人关于其是被强制上面包车的还是自愿上面包车的陈述自相矛盾。被害人前两份笔录中陈述其是被强制上面包车的,但其在第三份笔录中却陈述各被告人没有强制其上面包车,其是自愿上面包车的。

上述证据的矛盾之处提请合议庭给予足够的重视。尤其是被害人的陈述,是本案的重要证据,请合议庭慎重考虑。

三、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实施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

本辩护人并不否认本案各被告人实施的行为违法且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认为各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即使被害人是被强制上面包车并被拉到信恒现代城,被害人在此期间实际上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此期间是非常短暂的,走黄河路到南直路就到,开车仅几分种的时间。到信恒现代城后,各被告人是在一个开阔的工地前殴打被害人,而没有在一个有限的空间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去顾乡的过程中,是被害人提议去的,各被告人也没有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即使被害人是被迫的,被害人被迫的是取钱,而不是被限制人身自由。各被告人没有实施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也没有说威胁被害人的话。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本辩护人认为,各被告人(包括刘某某)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关于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治安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本辩护人认为,各被告人(包括刘某某)实施的行为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应给予治安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支持。

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

律  师:邱  良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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