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聚众斗殴案一审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高某某的
委托,指派律师邱良担任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黄某某和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就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非法持有 *** 支案件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有聚众斗殴罪这一定性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如下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 被告人黄某某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黄爱军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被告人黄某某没有参与组织策划聚众斗殴,没有参加殴斗,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 被告人黄某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黄某某主观恶性较轻。
侦察机关2008年4月21日13时10分对被告人黄某某所作的讯问笔录第4页第7行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到被告人黄某某说创业河段的事基本上他能包下来了;侦察机关2008年12月22日20时11分对被告人郑某某作的讯问笔录第5页第17行证实,被告人郑某某、黄某某一起去金某某办公室,被告人郑某某对被害人说创业的水段他已经承包下来了。该讯问笔录第7页第13、14行证实,被告人郑某某、马某某、黄某某到鱼点,被告人郑某某对打鱼的说,告诉朗某某别在这儿打鱼了,水面他已经承包了;侦察机关2008年4月18日16时9分对被告人马某某所作的讯问笔录第5页第14行证实,被告人郑某某、马某某、黄某某到鱼点,被告人郑某某告诉四个打鱼的人这段河他承包了。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某通过被告人郑某某只知道这是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相互殴斗,其虽然参与其中,但其主观恶性较轻。
2、 被告人黄某某没有参加殴斗,没有致被害人伤亡,社会危害性较轻。
二、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有非法持有 *** 支罪这一定性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如下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 被告人黄某某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黄某某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 被告人黄某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持有 *** 支是为了打猎,没有其它危害社会的目的,主观恶性较轻。被告人黄某某也没有实施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造成其它社会危害后果。
三、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够主动交待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四、被告人黄某某没有前科劣迹。
综上所述,具有上述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的表现能够看出,其作为国家公务员,受党和国家教育多年,经过此次的教训,其已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罪行,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请合议庭给被告人黄某某一个重新作人的机会,对其减轻处罚。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的表现也能够看出,对其适用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性,建议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支持。
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
律 师:邱 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