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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蛳壳里作道场

作者:刘骏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18 浏览量:0

螺蛳壳里作道场

————记一起盗窃案的成功辩护

案情:

2008年马某与李某共同预谋后,由马某行窃,再卖给李某。二次共窃得赃物折合人民币一万八余元。20105月马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供出李某。李某被认定盗窃罪,与马某系共同犯罪。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建议对李某判处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辩护:

我接受李某亲属的委托后,经过对案件情节的仔细分析、对案件事实的认真研究以及数次会见被告人李某,根据其对案件事实认罪态度,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 词

 

尊敬的审判员:

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亲属的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李某,详细查阅了案卷证据材料。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综合本案的全部案情,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并能够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

从案卷记载被告人李某的简历来看,李某自2003年到上海从事个体经营以来,没有违法、违纪的不良记录。李某之所以今天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只是因为20087月某日与本案另一被告人的一次闲聊所引发的犯罪。从证据上看这种闲聊对于被告人李某来说是偶然性的,没有丝毫准备的。起诉书将这一次的闲聊认定为预谋,那么这种预谋对于被告人李某来说同样也是偶然性的,没有丝毫准备的。因此,客观地讲,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初犯、偶犯的特点。

二、被告人李某从犯,且主观恶性较小                       

起诉书对于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的地位确定为从犯,这一点辩护人表示赞同。但是被告人李某不仅仅是从犯,而且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首先,被告人李某参与犯罪的主观目的并不是为了盗窃,而只是贪图小便宜。关于他与另一被告人“四、六”分成的约定,并不是销赃后的分割赃款,而是被告人李某以六折的价格购买赃物。可以说销赃后分割赃款和购买赃物在主观恶性上是有根本性的区别的。其次,被告人李某自始至终没有参与具体的盗窃行为,在犯罪的发生发展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的角色,并没有积极主动的行为,就连所谓的“四、六”分成也不是被告人李某提出来的。因此,被告人李某作为从犯的行为在犯罪的恶性程度上与参与实施盗窃行为的从犯相比显然要轻得多。

三、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悔罪并积极退返赃款

首先,被告人李某曾就读于公安院校,对于刑法是有所了解的。不过从卷中所载被告人李某历次供述来看,稳定且能够坦白事实,没有丝毫的无理辩解,这一情节可以反映出被告人李某积极认罪的心理态度。其次,被告人李某能够积极返还赃款。在归案前被告人李某就返还了4000元。归案后,其家属又帮助其返还剩余的全部赃款。在本起共同犯罪中作为从犯的被告人李某一人承担了返还赃款的全部责任,这足以证明其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悔改程度和决心。

总之,从共同犯罪的理论上来讲,从现有证据来看,我不反对检察院对李某涉嫌共同犯罪的指控。但是,我要在此提请法庭注意是:被告人李某与另一名被告人是同乡的关系,出于信任,更是出于贪图小便宜而误入歧途。在案发后他能够在家人的帮助下承担起全部的返还赃款的责任,使得案件的后果减少到了最低程度,失主的损失也得到了应有的弥补。对于这样一个能够积极认罪、悔罪的被告。法律应当如何对待?是惩罚还是拯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理。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量刑时在能够充分适用法定从轻情节的同时,同样不忽视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能够使被告人李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得到法律的认可,给予他以及其整个家庭新生的机会。  

辩护发言结束。谢谢!

 

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

刘骏   律师

20101126

法院判决

……经查,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等,对其不宜适用缓刑。其他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予以采纳。
……

二、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刘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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