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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辩护很简单

作者:刘骏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28 浏览量:0

其实,辩护很简单

—— 记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小盗窃案的成功辩护

 

案情:
    被告人于2010610在本市某绿地内,趁失主和朋友坐在长凳上休息不备之机,窃得失主放在身边的拎包一只,在逃逸时治安执勤人员抓获。被告被抓获后,主动供出自己曾于2010430,采用同样手段在某绿地窃得失主放在身旁长凳上拎包一只。内有钱包1只、人民币1800元、欧元100元(折计人民币903.80元)以及其他物品。

公诉机关在认定其有自首情节的同时,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一、本辩护人同意起诉书关于被告涉嫌的罪名、犯罪事实以及自首情节的认定。

二、被告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认罪、悔罪

从卷中所载被告历次供述的情节来看,被告供述稳定且能够主动交待自己未被发现的犯罪事实,这一情节已被公诉机关认定为自首。同时也反映出了被告认罪、悔罪的心理态度。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认罪态度是酌定的量刑情节。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运用法定情节的同时,不忽视酌定的量刑情节,能够使被告的认罪态度得到法律的认可。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未退赔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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