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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内不慎摔伤,诉讼后获赔4万
作者:刘骏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8 浏览量:0
饭店内不慎摔伤,诉讼后获赔4万
案情:2012年3月25日下午13时许,顾某在本市某餐厅用餐,13时许,顾某用餐完毕准备起身离开,由于自已忘记了餐桌边有一级小台阶,不慎踏空摔倒,致小臂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顾某经与餐厅协商赔偿医疗费等事宜未果后,遂委托本律师代理其向法院起诉要求餐厅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律师费等费用。
判决:经法院开庭审理,在确定各自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判决餐厅支付顾某上述各项费用及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2000元。
代理人:上海市慧众律师事务所
刘 骏 律师
201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