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聚众斗殴罪
案件概况:
案件时间:2019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5日
案件地点: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物描述:张某某聚众斗殴罪
案件内容详情描述:
本案的起因系赵某某与马某某因宫某某玉发生矛盾,赵某某在某某视频上谩骂马某某的父亲,因此双方准备约仗。2019年3月6日下午张某某去双城找董某某、邢某某玩时,在双城某某商场四楼看到了赵某某、郝某某等人,就给马某某发微信,马某某让他们等他。当时张某某不知道赵某某已经与马某某当天下午约架的事情。
马某某到达某某商场后,带着董某某、邢某某、孙某某、张某某一行人去台球厅找赵某某等人。马某某与赵某某发生口角并打到一起后,双方开始互殴,张某某没参与互殴。在互殴中,造成孙某某被刺因抢救无效死亡,马某某轻微伤的后果。事发后,张某某没有离开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到来,并且一直非常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
哈尔滨市人民检查院2019年9月以赵某某强、郝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提起公诉,以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提起公诉。被害人家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刑初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某某、郝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董某某、于某某、贾某某、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三年、二年、十个月等有期徒刑,张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刑终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的作用及效果:
律师接受被告人张某某母亲的委托,积极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认真的阅卷,协助家属主动积极的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相关佐证(案号):
一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刑初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刑终34号《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