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苏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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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安徽-芜湖

擅长:综合

债权转化为借款的纠纷诉讼如何维权?

来源:张苏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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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化为借款的纠纷诉讼如何维权?

      甲公司系一家担保公司,同时又开了一家贷款公司,乙公司(法人代表从某某)借取甲公司700万元。甲公司为了规避法律上的障碍——即公司之间不得借款,遂将该款转让给自己的贷款公司,并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和债权实现方式。


代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芜湖市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本代理人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的案情是,2011年08月10日,原告与被告芜湖某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从某某以及案外人芜湖市某某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四方共同签订了一份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案外人芜湖市某某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将700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芜湖市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协议同时约定被告从某某、案外人芜湖某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应将500万元、200万元归还给原告。之后,原告与被告从某某又分别将这种500万元债权转化成借款形式,分别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详细的债权实现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从某某并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催讨多次,被告拒不付款。

      我们知道,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不清偿到期债务,构成根本违约,且被告的行为,亦已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的财产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根据《借款合同》第11条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律师费以及其他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另外,被告汪某某作为被告从某某的妻子,对该笔借款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不仅有事实根据,而且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获得支持。因此,望法庭能够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上述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慎重考虑,并望予以采纳。


                                        代理人:张苏明律师    

                                                    2012年 6月19


法院判决:

一、 被告从某某、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市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承担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支付日止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

二、被告从某某、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市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14万元(律师费)。

      案件受理费52575元,由被告从某某、汪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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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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