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东律师

李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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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西-南宁

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公司企业

父亲为儿子前程花8万托人办理干部身份成泡影

来源:李培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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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近七旬的老父不忍心看着儿子一辈子当临时工,为了儿子的前程,老父一时心急花了8万元托一名无固定职业的熟人为儿子办理干部性质的岗位。老父给受托人8万元后一心等着好消息,未料等来等去却竹篮打水一场空。
    周某为儿子能成为一名有编制的正式工一直找人托关系,其认为哪怕是花些钱也值得。2010年1月,周为儿子的事与家在南宁市40多岁的吴某联系上,吴某答复能为其儿子谋得干部性质的职位,但是要周某先给8万元费用。周某在吴某承诺如果办不成功的话全额退还8万元后,于2010年1月底放心地将8万元交给吴某,吴某于当日给周某出具了一张收条,写明收到周某8万元,为其儿子谋取干部性质的岗位,办不到的话10天内(即在2010年10月1日前)将8万元还给周某拿着吴某出具的收条心里感觉踏实了,心想反正吴某办不成事后会退钱,自己没什么损失,但是,周某把8万元给了吴某后,吴某最终也没有给其儿子谋得正式编制的岗位。周某见吴某未办成事便拿着收条找吴某返还8万元未果,这时周某才意识到,这钱给出去容易,可要回来却很难。为了追回这8万元,周某于2011年3月2日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返还8万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利息。
   最后,法院判决吴某返还周某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0年3月2日计至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律师分析]此案中,周某为其子办理干部性质职位问题找吴某帮忙,吴某以此名义共收取周某8万元,根据周某提交的收条,可以看出,周某、吴某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但周某所请托事项,应根据国家当前的相关制度通过公开、合法的途径来实现,周某、吴某之间的委托事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同时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周某请求吴某返还6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的主张,合法有据,因此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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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培东
  • 执业律所: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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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50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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