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后装修并转租 巨额装修费泡汤
[案情介绍]一男子租房后花大钱对房子进行了改造和装修,并且将房子转租给他人经营,但生意没做多久就遇到了大麻烦——房东发现后认为他违反了约定,将他告上法庭。3月23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的租赁协议,他投入的巨额装修费因此而泡汤。
李某在南宁大沙田拥有一家旅社。2008年4月30日,李某与外地男子郭某签订租房协议,将旅社转让给郭某经营。双方约定的租期是5年,每个月租金3000元,旅社内原有的设备李某以1.2万元的价格一并转让给了郭某。双方讲好,不经过李某的同意,郭某不能转让经营权,也不能随便改变房屋的结构,要重新装修也得跟李某协商。
但合同签订后没多久,郭某便将旅社一楼的两间房打通,改建成了厨房,二楼与隔壁相邻的墙上也打通了一个门。随后,郭某将二楼以上的楼层转租给别人经营旅馆,并将二楼的楼梯间用木板封闭起来。一年后,郭某又将一楼转租给另外一个人经营饮食业。这期间,郭某按时交租,每次都将租金送到李某位于福建路的家里。
2009年8月22日,李某亲自前往旅社收租,这才发现郭某将房子转租给了别人经营,她向郭某提出抗议,但双方没有谈拢。3天后,李某将郭某告到南宁市良庆区法院,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的租房协议,良庆区法院在当年11月作出的判决认为郭某已构成违约,据此解除了双方的租房协议。
[律师分析]
李某与郭某签订的租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郭某在租赁期间内对房子进行改造和部分装修,并分别转租给他人经营,他称得到了李某的同意,但他举出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他的说法,因此他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李某发现转租后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第224条的约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郭某未经李某的同意对房子进行改造和装修,事后也未得到李某的追认,且他擅自转租房子属于违约行为,他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所以他要求李某赔偿他的装修折旧费也没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