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风律师

孙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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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黑龙江-佳木斯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纠纷

代 理 词

来源:孙小风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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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受本案被告的委托,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现就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非被保险车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按照《保险法》第2条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17条第5款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事故具有以下特征:

1、保险事故是由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事故;

   2、保险事故是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事故;

   3、保险事故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通过以上规定来看,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从原告提供法庭的证据来看,其于2002年、2003年与保险公司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原告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即2002年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期限为20021110时起至2003103124时止;2003年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为200310310时起至2004103024时止。从200410310时起,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因保险期限届满而终止,双方之间互不负有保险权利义务。原告未再到保险公司投保,未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也未收到原告或其他人为其支付的保险费,原告与保险公司并没有建立起新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如原告在起诉书中所称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05225时许,此时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肇事车辆不是保险公司承保的被保险机动车,该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二、原告未向法庭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认定其肇事原告,更无法认定保险公司的责任问题

在二次庭审中,原告均未向法庭提供由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查清原告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更无法查清原告承担责任的原因。而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均有诸多项免责条款的规定。如果原告系由于免责一中规定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那么无论在发生交通事故是双方是否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都不负赔偿责任。正因为原告未向法庭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以,在审庭中无法查明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真正原告,更无法认定保险公司的责任问题,由于本案是合同纠纷,适用一般举证原则,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原告无证据证明其车辆肇事原告不是上述二个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免责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所以,原告诉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成立。

三、人民法院不应审理车上人员的抢救费用及杨子的医疗费用及损坏路产和吊车、倒货等项日的赔偿要求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限于原告在起诉状中的诉求范围,现原告杨柏义在起诉状只诉求了车辆损失及第三者赔偿金,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原告也未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或要求。所以,原告在庭审过程中突然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上人员抢救的费用及车上人员杨子的医疗费用的诉求,超出了其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范围,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审理。况且从原告提供法庭的保险单显示,原告增加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时间为2004415日,变更时间自2004416日起至20041030日止,可见,原告增加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与其20031030日投保的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期限终目于同一天。所以,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于保险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之后,

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车上人员险的赔偿责任。

另,原告诉求的损坏路产及吊车、倒货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原告所有车辆自身的损失,根本不在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之内,故保险公司无赔偿义务。

四、200522日订立的保险合同不应作为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通过法庭从保险公司调取的原告新的投保单和保险单足以证明,原告是在200522日即发生交通事故后才向保险公司投保的,这一事实原告在审庭中已明确承认。保险公司于当天给原告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责任期限为2005230时起至20062224时止。所以,原告与保险公司从200522日即发生交通事故后建立起了新的保险合同关系,由于原告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2005225时许,不在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之内,肇事车辆仍不是保险车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肇事车辆不是保险承保的被保险机动车,本起交通事故也不是保险事故,因此,原告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任何保险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孙小风

OO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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