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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滴滴顺风车业务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拒赔,法院判赔

作者:杨秋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07 浏览量:0

  2016年某月某日,被告王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在公路上行驶,与过公路行人黄某某相撞,造成黄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后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在发生危险后不是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而是打方向避让,导致事故发生,是造成此次事故一方面原因。黄某某在机动车临近时加速横穿道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016年11月,黄某某的家属要求被告王某及王某参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在庭审中,保险公司以王某系从事滴滴打车顺风车业务,肇事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不符合商业三者险理赔条件为由不同意承担商业三者险理赔责任。作为王某的代理律师,在保险公司所主张的对我方完全不利的拒赔理由面前我方沉着冷静,不放过一丝一毫的蛛丝马迹,仔细查看和分析保险公司所出示的每一份证据,终于发现保险公司所出示的《投保人申明》上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部位的书写字迹、“投保人签章处”的“王某”署名字迹并非被告王某书写,然后申请司法鉴定,最终鉴定机构认定《投保人申明》上“王某”的签名并非被告王某书写。在这对我方有利的关键证据面前,我方提出下列代理意见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根据《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而保险公司在被告王某投保时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王某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该免责条款对王某不产生约束力;(2)虽然事故发生时王某系从事滴滴打车顺风车业务,但不是长期以营运、盈利为目的,况且该业务尚处于逐步规范之中,并没有显著增加被保险车辆驾驶风险,不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条件,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在有利的证据和充分的法律依据面前,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对黄某某家属赔偿四十多万元,从而有效避免了我方当事人王某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将王某全家从事故发生后长达一年多的忧心忡忡中彻底解脱出来,避免了我方当事人因高额赔偿而一夜返贫的不良后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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