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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房案件纠纷

作者:余祖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9 浏览量:61

余律师承办的房产纠纷被深圳晚报报导《离婚后前夫仍以“夫妻”名义骗购安居房》


离婚后前夫仍以“夫妻”名义骗购安

     注:该案经过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余祖舜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裁定认为对方的起诉不属于民事审理的范围,同时裁定撤销宝安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依法维护了靳女士的合法权益。



    靳女士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自己讨说法。  深圳晚报记者 汪阳 摄

    深圳新闻网4月20日讯  一起瞒购、骗购安居房的事件将靳女士推到了尴尬的境地:前夫用假婚姻手续骗购了安居房,她也因此丧失了申购安居房的资格。而今年年初宝安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她意外地败诉给前夫,并要求在限期内将涉案房产的50%份额过户给前夫。

    面对这样的一审判决,靳女士日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称一审判决结论违背了最基本的逻辑,让人匪夷所思,这是“违法”的判决。而事实上,在**,利用各种名义瞒购、骗购安居房的事件屡有发生,如何防止这类现象的出现,值得有关部门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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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

离婚后前夫仍以“夫妻”名义骗购安居房

坐在记者面前的靳女士显得很气愤,尽管事情已经过去多年,但时至今日,她依然陷入到了“尴尬的境地”中。她说,“我被蒙了8年才知道真相!”在2008年5月,靳女士准备申请一套公共租赁房,却被意外拒之门外。

被相关部门拒绝的理由让她感到很吃惊。深圳市安居房房改档案的记载是这样描述的,她的前夫陈**已在2000年0月同妻子靳女士一起申购了一套安居房。凭借着这样一份房产资料,相关部门认定她是“二次申请”,自然将其挡在“门外”。

靳女士感到无比的蹊跷。按照前夫的申请时间,他们当时已经离婚。靳女士称,“999年4月,我们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她说,按照当时申购安居房的相关规定,陈**只有在“夫妻”的名义下,才具有申购的资格。

此后,靳女士发现,当时其前夫(当时供职于**区城管局)申购的资料包括了结婚证、靳女士的个人身份证以及集体户口复印件等。她告诉记者,“他不可能有原件”。陈**在购房中,一定存在严重问题,相关部门是如何审查通过的?

靳女士还说,在此过程中,陈**还在一份书面文件上模仿她的笔迹签名并按了指纹,而这一切,她在事先均不知情。“他这样做,隐瞒了基本的事实来骗购安居房,根本目的就是想通过一系列的造假把房子据为己有。”

2

判决:

限期将50%的份额过户至前夫名下

但随后,让靳女士始料未及的是,前夫陈**将她告上了法庭,并称在二人离婚后的4个月(即999年8月份),他所分得的房号得到确认,同年2月25日,他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该房产归在其名下,并于当年2月0日、2月23日和2000年月7日缴纳全部购房款3万余元,却没想到2002年颁发的福利房房产证仍然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

陈建文说,此后未变更权利人的原因之一是由于离婚在单位宿舍住,怕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他目前已经再婚,为了对子女和家人负责,需要明确该房产的权属,要求判决该房过户到他的名下。

此后,靳女士向记者查看了前夫曾给4岁女儿的一封信,上写“其心理变态,让她滚”的字样。她说,这说明,陈**根本不是为了孩子着想。

靳女士说,在去年年底的一审中,陈**曾提交了一份所谓的“证据”:**区城管局给区监察局对此事处理的红头文件。在文件中,作为原产权单位区城管局确认了陈建文瞒购安居房的事实,同时建议将安居房分给他。而对于靳女士而言,则可以恢复她申购安居房的资格。

但对于此事,靳女士表示根本不知情。在一审开庭后,当陈**出具该文件时,她才知道原来有这么回事,但到现在,她依然没有得到恢复申购安居房的资格。靳女士的代理律师、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余祖舜说,这只是原产权单位向区监察局汇报此事的调查结果。“

随后,在今年年初,由宝安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也出乎她的意料。“根据该安居房的购房款项由陈**一人缴纳,被告靳女士要在限期将50%的份额过户至陈**下。”

3

质疑:

不具所有权的房产如何过户转让?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靳女士表示出极大的不解。她说:“我要讨回自己的社会福利权益。”4月8日上午,靳女士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她说,具体就本案诉争房产,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的查档结果证明,涉案房产属于“购准成本商品房”的安居房性质。另外,颁证机关在该房产《房地产证》上也特别注明了:本证所记载的房地产,不得买卖。抵押(典当)、出租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记者查询到,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购、骗租安居房的,由住宅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收回其骗购、骗租的安居房(骗购的按原价收回)。在第七十五条规定,安居房上市前,违反安居房管理规定,转卖安居房的,由住宅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按原价收回其转卖的安居房。

“对于安居房的产权,在没有取得全部产权之前,住宅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依照物权法和有关行政处罚等规定仍保留所有权。”靳女士说,陈**骗购安居房的事实已经有行政机关确认,但关于被上诉人骗购所取得的安居房的处置情况,至今仍然没有得到住宅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余祖舜告诉记者说,安居房和小产权房等类型的房产是严禁市场流通、严禁买卖的,产权登记中心也不受理涉及该类房产的过户。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将50%的所有权份额过户给被上诉人,该判决将不具有所有权的房产,判决以所有权的名义过户转让,完全是不顾事实的裁判,这样的判决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当天中午,在结束二审开庭后,记者上前提出对陈**及其代理律师进行采访,但均被以“没空”为由拒绝。

4

说法:

瞒购骗购安居房将受处罚

近几年,利用各种手段瞒购、骗购安居房的现象时有发生。余祖舜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归根到底,一些人罔顾法律政策规定,从中非法获取个人利益。

记者了解到,根据此前《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出的规定,骗购安居房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主管部门收回其住房,并对其按市场租金3倍处罚,不良行为信息还将载入个人诚信档案。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人申请安居型商品房时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5000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出的政策性住房申请。

“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主管部门应当解除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协议、收回安居型商品房、退回原购房款,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搬迁之日期间的租金,并按照收取租金的3倍处以罚款。自安居型商品房收回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出的政策性住房申请。”余祖舜建议,居民或职工在申请购买安居房时,不得采取瞒购、骗购等手段,否则将面临收回安居房、罚款等一系列行政处罚。同时,不要将自己购房安居房的福利资格以“假结婚”、“转让”等形式让与他人,这样将导致自己丧失申请购买、租赁安居房的资格,同时也有面临民事纠纷和行政处罚的风险。“如果发现他人冒用自己的安居房购买资格,应及时向住宅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反映,如果住宅行政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怠于处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深圳晚报记者 高申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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