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律师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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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婚姻案件中女方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来源:李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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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篇之——离婚后女方权益如何得到保护

前言:在离婚案件中,似乎女方永远是受害的一方,很多女人不知道男人在外面有多少财产,感觉到男人有外遇,却苦于无证可查,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可本人又无工作,没有能力抚养孩子。。。。诸如此类,笔者对各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状无心评判,仅对在离婚案件中,女性弱者如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合相关案例,作如下阐述

案例回放:周男与吴女系高中同学,自由恋爱,于200210月登记结婚,婚后吴女怀了第一个孩子,因双方年轻,事业基础不牢靠,于是没有要,此后家中发生变故,周男一直不打算要孩子,在吴女一再劝说下,直至2008年周男才同意,此时吴女因身体有些炎症治疗,在此期间,周男有了婚外情。且于20125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感情不合为由要求与吴女离婚,吴女顾念夫妻之情,不同意与周男离婚,人民法院遂判决不离。但周男不思悔改,不但与第三者保持密切关系,且与小三产下一子(201212月底出生)。周男为达到与第三者长期厮守之目的,于20134月第二次向吴女提起离婚诉讼,此举严重伤害了吴女的感情,且严重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之义务,吴女表示同意,但在财产分割时因周男想独占房产的目的无法达到,便恶意撤诉。

周男与吴女婚后于2006年向武汉某公司融资十万元,公司每年固定分红,连本带利累积至今已有21.2587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20135月,在诉讼期间,周男未征得吴女同意擅自取走59,720元,吴女要求依法分得融资款10.6293万元;20067月在江岸区某小区购置一套建筑面积为205平方米商品住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吴女要求依法分割。同时,二人婚后购置一辆二手小车,后为吴女以3.5万元人民币出售。

办案经过:此案虽为一般的婚姻案件,但过程十分曲折。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吴女名下房产,此房由吴女、周男、周男之父,周男之姐共同居住,周男之父称此房系其出资购买,扬言就是死也死在此房内,绝不会给吴女,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对此房首先定性为夫妻共有财产,拿出如下三套方案:

一,此房所有权归周男,由其给吴女相当于房屋市场价值一半的经济补偿。

此方案女方同意,但男方坚决不同意,即我要房,我也没钱给你。周男之父有一套100平米的拆迁还建房,表示可以给吴女补偿。吴女表示同意,同时要求按减价再给予适当经济补偿,但男方坚决不同意,此方案失败。

二、此房所有权归吴女,由其给周男相当于房屋市场价值一半的经济补偿。

男方坚决不同意,表示此房应当由吴女、周男、周男之父,周男之女共有。此说法法院未予认可。

三、此房确定男女双方各占50%产权,不予实际分割。

此方案男女双方包括笔者均予以反对,此种情形男女双方财产分割问题未得以实际解决,且有可能矛盾激化。

此案亦使主审法官感到为难,周男虽然有过错,但态度强势、嚣张,不但不思悔改,且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蛮横不讲理,在一次庭审过程中,甚至当着法官的面,对女方动手,笔者表示强烈抗议,要求法院对其粗暴行为进行制裁,人民法院当庭制止、严厉批评男方违法行为,责令其具结悔过。吴女在长达一年半的反复诉讼过程中,也由先前的软弱,变得慢慢坚强起来。后来,坚决主张房屋所有权,要求男方将其在诉讼过程中私自取走的公司融资款予以返还。

法院判决:201312月,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笔者和吴女非常欣慰:法院支持了吴女的诉请,将房屋所有权判给女方所有,由女方给男方相当于一半价值的经济补偿,男方取走的部分融资款与女方出卖二手车的款项作为日常消费互抵,余下的本金与利息15万余元由男女双方均等分割。周男及其父提出的若干不合理请求均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感言: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通过对此案的历经一年半的诉讼,与男方及其家人的多次交锋,笔者感到:女人只有坚强,坚持,坚定信念,再辅以一定的技巧和法律常识,最终,一定可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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