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赖帐,竟将欠条呑下,诉至法院,权利终得维护
来源:周志益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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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赖帐,竟将欠条呑下,诉至法院,权利终得维护
原告:武汉XX养殖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职务:经理
被告:陈水珍,女,49岁,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8756.5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从1998年开始被告一直向原告购买化肥,截止2004年3月共计欠原告货款25185元,被告出具了两张欠条予以确认,以后被告陆续还款6428.5元,尚欠18756.5元。2006年4月22日原告方经理李XX前往赤壁向被告催讨欠款,双方在赤壁潮旅社对帐。被告提出目前手头紧,余款18756.5元缓一段时间偿还,并要求重新出具欠条,将两张老欠条收回,原告同意了,被告出具了一张欠款18756.5元的新欠条,但故意将落款日期写成1998年,并迅速将两张老欠条撕破,揉成一团呑于肚中,原告李XX争抢不及,大声抗议,并电话告知周志益律师,经周律师提醒,原告报警。警察来后调解未成,但应原告强烈要求,对当时情况作了笔录。由于被告赖账行为明显,原告痛感自己的合法利益难以保障,就聘请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周志益律师代理此案,起诉至法院。虽无欠条,但法院采纳了原告提交报警记录证据。终于在2006年6月21日作出了被告偿还欠款18756.5元的判决.该案已于2006年8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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