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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子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起诉撤销!

作者:张丽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9 浏览量:0

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子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起诉撤销!

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在离婚时会将夫妻共有房屋协议约定归子女所有,但缘于按揭贷款未偿付完毕或未及时办理过户导致房屋尚未变更登记到子女名下时,一方或者双方在离婚后就会反悔,特别是对子女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认为财产尤其是房屋归子女所有,等于归另一方所有。故,一方起诉另一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房屋归子女的内容,要求法院分割房屋。那么,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共有房屋赠与子女后能否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网上刊登了一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案例,离婚协议中父母赠与未成年子女房屋的行为,并不属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简单适用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这与离婚案件,监护权案件一样带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11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9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4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7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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