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律师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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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三门峡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细节决定成败——赵某某执行异议之诉案

来源:王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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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因购买房屋未能过户,房屋出售人因欠他人债务,所出售房屋被人民法院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房屋购买人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以及执行异议之诉,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排除强制执行,为当事人避免了45万元的重大损失的成功案例。

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是我国所有人民法院面临的巨大难题,每年作出的判决,绝大多数案件都无法顺利得以执行。民事诉讼法设置了执行异议以及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但人民法院在对待异议申请人的排除执行的请求,都持非常谨慎态度,所以真正能够排除执行的案件并不多。

2014年5月10日,赵某某与张某某夫妻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张某某夫妻将其所有的房屋一套以4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赵某某,并要求赵某某向其支付现金。赵某某从借他人的48万元中取出45万元,支付给了张某某夫妻,并于2014年5月12日入住了房屋,此后,办理小区物业、水电费的交接手续。后来张某某夫妻经常不在家,加上当时不动产登记由房管部门向不动产局转移,导致房屋过户手续未能办理。

张某某欠高某借款,被诉后人民法院判决其归还债务,后高某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将本案诉争的房屋查封,并上网拍卖。2016年8月,赵某某得知房屋被查封后向执行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王伟律师接受赵某某的委托,代理该执行异议案件,并举出了以下证据,1、二手房买卖合同;2、收到房屋价款收据;3、2014年5月5日向他人借款48万元的银行流水清单以及出借人借款的证明;4、2014年5月16日,赵某某取款归还借款的银行流水清单;5、证明电费过户给赵某某的电业局流水,以及交纳电费凭证;6、物业管理费和水费交纳凭证。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了赵某某的异议申请,驳回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在张某某于2014年4月30日交纳的物业费收据票号为3912122,赵某某于2014年5月30日交纳的物业费收据票号为3912124,时间间隔一个月,两张票中间只空一个号不符合常理;二是张某某于2014年5月8日交纳的水费票号是3912129,票号在后,时间却在前,认为赵某某提供的票据不真实,从而驳回了赵某某的异议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在十五日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王伟律师走访了小区的物业部门,得到的解释是,第一,小区规定每年的12月和次年的1月预交当年的物业费,其他时间会有零星的交费,张某某经常不在小区,房屋又卖了,其4月底清交了其之前欠交的物业费,赵某某入住后需要预交到年底的物业费,都属于零星交费。第二,小区采取的是物业费和水费票据分本管理,两张票不是一个本上的票据。为此,王伟律师到多家超市,对市场上销售的收据进行了调查了解,发现除了50份的票本之外,还有30份的和25份的,王伟律师从不同超市购买了25份的票本多本并提交法庭。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赵某某的异议请求。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由各方当事人自行承担,律师代理民事案件,主要的任务是帮助当事人取证。人民法院执行局能够审查到异议人证据中的票据号码,足可见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案件的谨慎态度和细致程度。不仅仅是执行异议案件,律师代理民事案件对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把握,确实应当细致入微,做到“精致”。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把握,最终为当事人避免了高达45万元的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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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伟
  • 执业律所:河南新砥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12*********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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