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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程序违法 征收决定被撤销

作者:裴文魁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10 浏览量:0

案由 : 商丘市源中方铝业有限公司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原告委托代理人:裴文魁  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2019年6月6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发商梁政征补【2019】9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征收商丘市源中方铝业有限公司(简称“源中方公司”)房屋及土地,共计补偿款人民币18137321元。

源中方公司不服该征收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商梁政征补【2019】9号征收补偿决定书;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补偿人民币3776万元。

2019年8月26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6行初189号行政判决书,以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6日对原告源中方公司作出的商梁政征补【2019】9号征收补偿决定书。

 

【律师代理意见】

一、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违法,应当依法撤销。

1、评估机构选定不合法。

征收补偿决定书作出的主要依据是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评估程序的合法性直接影响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本案评估机构选定的程序不合法,应直接影响评估数额的公正性和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选定结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确定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超过50%的投票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可在摇号、抽签二者之中选其一。参与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以投票或者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本案中,被告向被征收房户推荐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为3家,但推荐的资产评估机构为2家,显然不符合上述程序规定要求。另外,被告以投票方式确定的评估机构,被告并没有提供相应选票,也未提供公证部门现场公证的有关证据,被告当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选定评估机构程序的合法性。

2、先评估,后公示评估机构,暗箱操作,评估程序不合法。

从被告提供的证据看,被告于2017年7月17日发布征收公告,于2017年7月24日对外公布评估机构选定结果,但被告提供的河南利安达信隆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豫郑利安达评字【2017】070331号《房屋征收分户估价报告》显示,其所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原告房地产估价作业日期是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22日,从上述时间节点来看,被告向被征收户推荐评估机构时,就已经选定了房地产评估机构并开展了评估工作,对外公告评估机构选定之前评估报告已经作出。由此可见,本案中的评估机构并非通过大多数被征收户投票方式所选定,而是由被告单方选定,评估程序明显违法。

二、征收补偿决定书遗漏法定应补偿项目,剥夺原告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的安置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此可见,停产停业损失属于法定征收补偿的范围,但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及安置方案均遗漏该项损失,明显违法,剥夺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补偿决定补偿金额远远低于因征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征收补偿决定书显失公平。

由于评估机构选定不合法,原告没有参与,评估机构由被告单方选定,补偿数额仅仅18137321元,而原告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损失为37760000元,因此,被告征收补偿决定书拟作出的补偿不足以弥补因征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显失公平。

综上,本案所诉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违法,且遗漏法定应补偿项目,补偿金额太低,远远低于因征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该补偿决定书应予撤销。

 

【判决结果】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商梁政征补【2019】号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2019年6月6日对原告商丘市源中方铝业有限公司作出的商梁政征补(2019)号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驳回原告商丘市源中方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要点】

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书作出的主要依据是梁园区人民政府单方选定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评估程序的合法性直接影响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对于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应当从评估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进行评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选定结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确定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超过50%的投票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可在摇号、抽签二者之中选其一。参与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以投票或者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本案中,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向被征收房户推荐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为3家,但推荐的资产评估机构为2家,不符合上述程序规定要求。并且,从梁园区人民政府的举证来看,其以投票方式确定的评估机构,但其既未向法院提供相应选票,也未提供公证部门现场公证的有关证据,不能证明选定评估机构程序的合法性。并且,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17日发布了征收公告,于2017年7月24日对外公布机构选定结果,但是评估机构对原告房地产评估的时间是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22日,从上述时间节点来看,梁园区人民政府向被征收户推荐评估机构时,就已经选定了房地产评估机构并开展了评估工作,对外公告评估机构选定情况之前评估报告已经作出,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该房地产评估机构并非通过大多数被征收户投票方式所选定,评估程序明显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的安置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属于征收补偿的范围,但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及安置方案均将该项损失予以排除,明显违反上述规定,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属明显不当。



【案例评析】

在现代社会,行政程序法已经成为制约行政权力,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行政程序法对于限制行政权力的恣意与滥用也是必不可少的,随着我国社会改革的深入,行政法学界关于我国需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的呼声日益高涨,行政机关不仅要按照法定权限办事,还要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的公正。其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征收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的行为,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征收时,政府补偿是必须的,征收标的物的价值往往需要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来确定,评估机构的选定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对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在以投票或者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时,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以维护正当程序,避免因程序违法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价值在于,明确了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兼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然就会受到司法否定评价。

行政程序具有独立于行政实体结果以外的自身价值,程序价值应当受到尊重。行政程序更应是行政权与公民权互动及协商合意的过程,而不是行政机关的“独角戏”。在程序价值与实体结果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时,程序价值也不应作为牺牲品。而且,行政程序价值的实现有赖于相应的法律制度支撑和司法实践的保障。程序正义,就其自身而言,是看得见的正义;就结果正义的关系而言,结果正义的实现往往也需要程序正义来保障。在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的相关规定体现在各种行政法规中,缺乏完整体系,亟需完善,为保障行政法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程序法的体系结构是促进行政法发展的必然要求。

  本案法院判决,主要从评估程序违法的角度撤销梁园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决定,对于贯彻程序正义,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结语和建议】

重实体,轻程序,在行政执法中表现尤其突出,律师在代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中,应认真研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程序的法律规定,把行政机关程序违法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突破口。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在选定评估机构时,明显违反相关程序规定,诉讼中紧紧围绕行政机关程序违法这一致命弱点作为突破口,成功胜诉,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裴文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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