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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等同收据,商贸公司付款证据不足败诉

来源:刘志永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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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专用发不能等同收据,商贸公司付款证据不足败诉

     陈先生在大连经营一家商贸公司,20139月,公司决定印刷一批宣传册和台历,借以扩大公司的宣传规模。2012910日,陈先生经同乡小李介绍,代表公司与某印务公司签订了合同,印务公司为陈先生的商贸公司承印6000册宣传册,4000册台历,总价款85000元。20121020日,印务公司交付了全部印刷品,陈先生验收合格,向印务公司出具了收货单。20121030日,陈先生收到印务公司的律师函,要求陈先生付清印刷费85000元。陈先生回复称,印刷费已经交付印务公司业务员小李,并且小李将印务公司出具的金额为8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交付给了陈先生。因双方协商未果,20121115日,印务公司委托辽宁天赢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刘志永律师认为,增值税专用发本身只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并不能起到物权凭证的作用,仅凭增值税专用发不能证明陈先生的公司已经支付了印刷费。同时,印务公司业务员小李并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收取印刷品的价款,而且小李在201211月即从印务公司辞职,与公司再无联系。即使陈先生将价款确实交付给小李,仍不能免除向印务公司付款的义务,

    2013220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为仅凭增值税专用发不能证明陈先生已经向印务公司交付了价款,陈先生的商贸公司应当向印务公司支付合同价款85000元。

判决后,陈先生随即以小李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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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志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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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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