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建霞律师

顾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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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通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卞 某 工 伤 赔 偿 案

来源:顾建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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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 某 工 伤 赔 偿 案

承办单位:江苏**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顾建霞律师

案情简介:卞某系连云港人,女,现年35岁,20092月份,卞某来到如皋市长江镇某足浴馆工作,2009430日晚930左右,卞某在为来店客人拔火罐时,身旁的酒精灯突然爆炸起火,毫无准备的她,身体和脸部被飞溅的酒精火焰无情的烧伤。足浴馆老板陈某赶紧把卞某送到如皋,可如皋没有专治烫伤的医院,她不得不被安置在一家小旅馆里,并被介绍到戴庄一家据说是专治烫伤的私人家里进行治疗。陈某丢给她4000元,由她独自打的到戴庄接受治疗。

     且不说每天早出晚归的麻烦,也不谈既不科学也不卫生的治疗方法让人难以接受,更不谈一个年轻妇女每天赤裸着上身躺在毫无遮拦的室内任人“观赏”的羞辱,单单那不见好转的伤口毫不留情地渗水、一刻不停的剧痛,就实在忍无可忍了,况且那区区4000元也只是杯水车薪!卞某多次向陈某打求援,可是得到的不是无情的回绝就是无言的挂机。转眼20天过去了,钱,用光了,伤口,进一步感染。在如皋举目无亲的卞某实在是走投无路了,2009520日,卞某来到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

案情详细情况: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案由承办律师具体承办,当日承办律师就前去长江镇找陈某进行协调,但陈某态度坚决,认为付了4000元用于治疗已经足够,不同意再行赔偿。当看到卞某那触目惊心的伤口,承办律师心情非常沉重,卞某正值青春年华,却遭受如此伤痛,这不仅仅是肉体上的,更多的还是精神上的压力,卞某哭诉说:“我如何见人?老公也离我而去,我的今后生活怎办?”承办律师一边安慰着卞某,一边着手为其准备证据,一边再次联系陈某,力争协调解决,因为卞某的伤情等不得,她需要巨大的医疗费进行后续治疗,通过一道道的法律程序将会延误卞某的治疗时机!为能尽快解决卞某的的医疗费问题,本案必须力争协调!

为了“拉近距离”,承办律师随同中心主任第二次踏上了长江镇,找到当地司法所所长,请当地司法所所长一起参加协调,做陈某的思想工作。然而陈某仍然是一副拒人于千里之外的态度,根本不予配合,不是诉苦哭穷,就是说卞某自已在工作中被烧伤“是她自已的事,与我有什么关系”?要么强调事情一发生自己就给出了4000元,已经对得起良心、对得起伤者了,再要么就干脆抛出一句“老子关了这个熊店走人,看她还要什么要!”从他的言谈之中不难看出,这个陈某几乎是法盲!

第一次出征无功而返,第二次接触仍然是毫无进展。一边是伤口感染却无法得到治疗的伤者,一边是硬如铁石冷似坚冰的老板,怎么办?怎么办?面对如此状况,卞某几乎失去了信心,也几乎失去了理智,2009618日,绝望的卞某独自来到到使她坠入这场灾难的足浴馆,她要采取极端的行动!幸好“110”及时赶到,才避免了一场恶性事件的发生。承办律师立即找到卞某,对其进行劝抚,平息其激动的情绪,增强她的自信心!

2009620,等双方情绪稍稍稳定,承办律师随同中心主任第三次踏进长江镇,这一次,承办律师没有明确提出赔偿要求,而是耐心的向陈某讲解《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让陈某对法律有所了解,在此基础上,再向其讲述相关的工伤事故案例,以实例让陈某对工伤赔偿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除非劳动者故意制造事故,否则用人单位必须对工伤事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并留下相关资料让陈某学习学习。

2009622,陈某竟主动致给承办律师,希望本事件能调解解决,案件有所转机!承办律师立即按排双方于当日下午在法律援助中心会议室进行调解,经咨询法医,卞某可能构成工伤十级,据此计算,卞某应当获得赔偿约6万元,面对卞某此项要求,陈某表示不能接受,除去用去的医疗费4000元,只同意再赔偿2万元。显然双方差距很大!承办律师对陈某进一步陈述利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陈某坚决表求:只同意赔偿2万元。

案情再度陷入僵局,面对双方的差距,承办律师为了不耽误时机,不得不采取双管其下的办法,一方面,约请安全监督局介入本案一同前往长江镇调查取证,做好申请工伤认定的准备。另一方面,对陈某继续进行教育疏导,多次前往长江镇找陈某做思想工作,毫不懈怠。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面对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及社会舆论的谴责,陈某终于同意将赔偿额提高至5万元,差距缩短,协调有望!2009720日,承办律师组织双方至法律援助中心会议室进行再度的调解,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之下,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2009720日,卞某与足浴馆馆签订了调解协议,内容为:除去足浴馆已用去的费用,该足浴馆一次性赔偿卞某各项费用合计53000元。当即履行43000元,尚余10000元,也已于2009728日全部履行完毕。

案件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七条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当前,随着现代工业的不断发展,工伤事故屡有发生,故而国家规定工伤保险是五大社会保险之一。然而由于某些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对法律淡泊,怠于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导致工伤事故一旦发生,双方均无力承担。所以承办律师建议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要严格依法办事,交纳社会保险,既保障了职工的权益,也减轻了自身的负担。

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本案倾注了大量的精力,经过两个多月前后七、八次当面交锋和无数次沟通,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卞某及时拿到了赔偿款,今后的治疗及生活有了保障,对卞某来说,何尝不是一件好事?对足浴馆来说,也避免了一场无休止的讼争。新闻媒体对本案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一直跟踪报道,呼吁社会民声,唤醒陈某良知,促成了本案的协调,很大程度上,更多的是向社会作了一次有力的法律宣传。

卞某带着沉痛的赔偿款走了,离开了这个让她永远都不能忘记的地方,这里,有她伤痛的回忆,也有让她获得重生的亲情。“是法律援助中心让我感受到家的温暖,更让我感受到每一位同志的善良、正直与正义……”

在此,我们衷心希望卞某一切都好!“记住:美丽永远属于你!”这是承办律师送给卞某永远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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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答快
如皋市如城镇益寿南路436号(如皋市人民法院对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顾建霞
  • 执业律所: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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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皋市如城镇益寿南路436号(如皋市人民法院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