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被冒领 银行承担全责
来源:林海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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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冒领 银行承担全责
[案情简介]:2009年,韩某在德城区某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处开户,有一本通存折一本。2010年8月28日,韩某向信用社申请密码挂失,信用社为韩某换取了新的存折,韩某重新设定了密码。同年9月22日,韩某的存折被挂失,9月29日,有人用新存折取走韩某存款3520元。
对挂失申请及存款凭条,韩某认为不是其亲笔书写,自己也没有取款,同时韩某申请了司法鉴定。经德城法院委托,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鉴定结果证明挂失申请上确实不是韩某的笔迹。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存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储蓄存单,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成立,应予确认。在储蓄合同中,保护储蓄存款安全是储蓄机构应尽的义务,储蓄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挂失业务时,应按照法定和约定的方式进行操作,尽到谨慎核查注意义务。本案被告为原告办理存单挂失、补领手续,经鉴定并非原告本人亲笔书写,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将补发的存折交付给了原告。故法院依法判处某信用合作联社赔偿原告韩某3520元存款及利息。
[林律师点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信用社与储户之间构成储蓄存款关系,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存款的安全,如果储户在信用社取款时无法取得应有的存款,银行就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储户的存款损失及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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