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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来源:琚运琴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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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贸易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和车上人员险。

贸易公司在保险期间,与他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和对方以及自己车上人员受伤,经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他方车辆负事故全责,被保险车辆不负事故责任。此次事故车辆维修费52100元,受伤人员医疗费用37237.86元,损失共计89337.86元。贸易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评估维修费过高,不予理赔。因此,发生纠纷,贸易公司诉至法院。

本律师作为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拿到诉讼资料后,仔细审查案卷资料,寻找对案件有利的蛛丝马迹,发现原告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上人员医疗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法院支持,法院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521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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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111号民间金融街八楼(东莞宏远酒店对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琚运琴
  • 执业律所: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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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1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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