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孙连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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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基本情况:徐某于2009年11月向德州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保险,三者险5万元。2010年9月发生交通事故,徐某调解赔偿受害人损失2.5万元。徐某要求23195.7元保险理赔遭拒。徐某委托孙律师作原告代理人
所属区域:德城区
解决方式:审判解决。一审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3195.7元。
案件特点:本案中合同签订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合同纠纷诉讼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与《交强险条例》实施前,处于法律适用的混乱期。争议焦点为三者险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条款的具体法律依据。法院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做出对许某有利的解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许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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