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连波律师

孙连波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德州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徐某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孙连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24
人浏览
  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基本情况:徐某于2009年11月向德州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保险,三者险5万元。2010年9月发生交通事故,徐某调解赔偿受害人损失2.5万元。徐某要求23195.7元保险理赔遭拒。徐某委托孙律师作原告代理人

所属区域:德城区

解决方式:审判解决。一审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3195.7元。

案件特点:本案中合同签订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合同纠纷诉讼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与《交强险条例》实施前,处于法律适用的混乱期。争议焦点为三者险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条款的具体法律依据。法院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做出对许某有利的解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许某的全部损失。

 

以上内容由孙连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孙连波律师咨询。
孙连波律师
孙连波律师
帮助过 9840 万人好评:6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德州市德兴中大道987号(西邻德州市中级法院,德州口腔医院五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孙连波
  • 执业律所: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14*********60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东-德州
  • 地  址:
    德州市德兴中大道987号(西邻德州市中级法院,德州口腔医院五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