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案——成功辩护获缓刑
来源:陈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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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本律师于2009年11月23日接受贺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介入一单抢劫案。被告人贺某用黑色塑料袋蒙面并手持木棍到本市白云区某百货商场的珠宝柜台,将柜台玻璃打烂,欲抢走柜台内陈列的翡翠A货吊坠18块(价值人民币4810元),因被群众制服而未得逞。
【一审判决】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贺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评析】
本律师通过会见、阅卷,根据该案实际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贺某抢劫未遂,如实供述罪行,是初犯,悔罪态度好;
2、贺某此次犯罪没有预谋,亦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实属一时心智迷乱实施的行为;
3、贺某在案发时刚满十八周岁,家境十分贫寒,文化程度低,虽然司法机关鉴定其没有精神疾病,但仍存在需要矫正的心理问题。
本律师通过几番努力,取得贺某所在村委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从未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并证实其家庭极其贫困情况,为其争取减轻刑罚。在庭审中本律师提出,被告人贺某因一时冲动犯事,犯罪情节较轻,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大,在归案后具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并不会危害社会,建议法院综合考虑,对贺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贺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这一判决结果让被告人贺某与其家属深表感激,贺某可在自由的环境中接受监督,重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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