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成功辩护获最低刑罚
【案情】
本律师于2011年11月3日接受胡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介入一单盗窃案。2008年6月4日,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同案人胡某等两人(均已判刑)经合谋盗窃后,由被告人胡某某到广州市白云区某街24号一楼,盗得被害人戴某某存放于该处合计价值人民币145852元的货物,随后由同案人胡某等二人将部分赃物销赃。被告人胡某某于2011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于2011年11月23日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评析】
在该案中,同案人胡某等二人与被害人戴某某因业务利益问题早已解下怨恨,拉入被告人胡某某进行盗窃,由被告人胡某某实施盗窃行为,而后由同案人胡某等二人进行销赃。
本律师通过会见、阅卷,发现被告人胡某某是被鼓动参与盗窃,尽管未参与销赃,殊不知自身行为已构成盗窃。
在与其家属的多次沟通交流后,本律师提议其家属主动向被害人戴某某提出赔偿事宜,并尽力取得谅解,这对于被告人胡某某从轻量刑而言可起一定的作用。在本律师的陪同与协助下,双方多次协商,最终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恳请法院从轻处理被告人胡某某。
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庭极其困难,家庭压力过重导致被告人胡某某一时冲动参与盗窃,现如今被告人胡某某被抓捕后更是雪上加霜,年迈多病的父母终日以泪洗面,妻儿衣食无靠。在此情形下,本律师力求为其减轻刑罚,因为每一个犯错的人都有被救赎的机会,被告人胡某某实属家庭压力所迫一时冲动,并非十恶不赦之人,本律师为此特向其所属村委会沟通,经多番努力,村委会出具《关于恳求对胡某某从轻量刑的陈情书》表示其因家庭负担过重才冲动参与盗窃,在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劣迹。而后本律师找寻被告人胡某某所属派出所与乡政府,阐述相关情况后,所属派出所与乡政府在此陈情书加盖公章,表示情况属实,齐恳求司法部门从轻量刑。
本律师在庭上递交以上材料,并提出被告人胡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事后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涉案金额高达14585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盗窃价值145852元的货物已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经本律师的努力,最终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处罚,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迫于生活压力实施犯罪的人可恶也可悲,一家团聚、平平谈谈也是一种福,切勿为追求不法钱财断送已有的福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