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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闫某退回广州增城某楼盘认购定金5万元

来源:陈旺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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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2019年316日,闫某有意购买广州市增城区汇港某房地产的一套房产,在销售人员的催促下,闫某凑齐并支付了50000元款项锁定房源。销售人员则安排闫某在几份文件上签字,签完后立即收回,仅给闫某出具了一张载明“定金”的收据。

回家后,闫某在家人的提醒下觉得不妥,并咨询了法律专业人士。2019年317日早上,闫某和家人立即去到开发商售楼部进行交涉,认为开发商销售不规范,有误导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嫌疑。闫某要求销售人员提供其已签字的文件,但开发商销售人员态度恶劣,根本不予理会。闫某十分无奈,在离开开发商售楼部后,立即向本团队寻求帮助,正式委托本团队代为磋商合同并维权。

2019年318日,闫某在团队律师的陪同下,到开发商售楼部与开发商销售人员进行了详细沟通与磋商,开发商销售人员告诉闫某其所签署的文件为征信查询授权书和认购卡,但仅出示了认购卡复印件,拒绝出示原件。

同时,开发商销售人员表示继续交易需要签订正式认购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团队律师要求与开发商进行协商,欲就签订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细节以及合同条款进行磋商。但开发商销售人员明确拒绝闫某方的请求,表示只能按法务部制定的文本签署,不愿继续进行沟通协商,并称交了首付款才能打印合同。

闫某遂委托我们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立即将所收取的5万元款项予以退还,同时要求开发商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在庭审中,团队律师强调开发商拒绝闫某就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平等磋商,严重侵害了闫某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开发商依法应退回闫某所支付的五万元定金。

2019年6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闫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开发商没有上诉,目前开发商已完全返还其所收取的5万元款项及利息。 

胜诉关键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由于合同双方在协商期内无法磋商、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定金无法就担保合同继续履行继续发挥作用,故应当予以退回。总结本次诉讼,胜诉的原因有几下几点:

 1、本团队在接受闫某委托后立即派员前往楼盘磋商,抓住了最佳时机,为后面诉讼固定了证据,使得庭审一开始我方就处于有利地位。

 证据就是判决的依据,是庭审对抗中的焦点,哪一方的证据多、证明力强,哪一方就拥有了主动权。而如何获得证明力强、法庭愿意采信的证据,本团队有丰富的胜诉经验。在本案中,本团队在受托后当即采取行动,派员前往楼盘诚信磋商,还在磋商过程中发现并记录了对方所存在的问题,这使得我方在庭审中有了巨大的优势。

 2、委托人在合同协商期限内积极与开发商进行磋商,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懂得寻求法律帮助,有清晰且强烈的维权意识。

 许多消费者就是缺乏清晰的维权意识,既没有保留证据,又没有在协商期限内积极磋商或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士与对方进行磋商,白白错过最佳磋商时机。时间就是金钱,时间拖得越久,对己方就越不利,要回已支付的款项就越难。如果不知道如何有效地与开发商进行磋商,最好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3、本团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敏锐地针对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灵活的策略加上高效的办事能力,在各种类型的业务中都能游刃有余、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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