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广州律师 > 毛平波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好心相助却被冤

作者:毛平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0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10724日中午12, 谢某(被告)欲从所居住的小区琴海居开车外出,在预备倒车时,通过后示镜发现:原告梁某正慢慢从车后侧走过来。于是,谢某停止操作,计划等原告梁某走过后才开始倒车。但是,原告梁某走至距车尾部约1米时,却失去平衡,坐落在地。因为谢某认识原告梁某,而且出于热心和关心老人助人为乐的精神,见此情景,谢某立即从车里出来,和另一个好心的过路人将原告梁某搀扶起来,一起把她送回家。后来,原告梁某出于其他目的,事后报警,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答辩

一、原告所诉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不存在

1 通过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委托人没有导致所谓的交通事故的发生的过错。交警部门的认定书是通过勘察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检验和鉴定结论得出,权威可信。而原告在诉状中声称:答辩人倒车时将原告撞伤。既然是被撞伤,而骨科医院的研伤和车身检验相关鉴定,不能得出撞伤的结论。交警部门的认定书也没有任何相关撞伤事实或者其他与车身接触过的记录,而且交警部门通过勘察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也没有得出答辩人有导致该事故发生的过错。显然,原告是依据不存在的撞伤事实,也没有相关证据,却以此提出诉求,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2 724日小区的当值保安邓某,亲眼目睹了这一事件的发生,并向交警和答辩人出具了他所见到的全部经过的证言,即:原告因自身原因,失去平衡,在距答辩人车尾约1米处时,自己坐落在地。原告没有与答辩人的车身有任何接触,因年事已高和病后体虚,失去行走平衡,坐落在地的事件,毫无疑问:这不是一起交通事故,而是一起因原告自身原故、并没有其他责任人的普通事件。答辩人出于热心的帮助行为,不能因此想当然地被认为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邓某的责任是保证小区所有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他向交警部门和答辩人提供的证言真实可信。

原告有责任举证,以证实答辩人倒车致使原告受伤的事实,可是原告没有相关证据证实。

3、我委托人驾驶的粤XXXAurora车,是美国通用旗下奥兹莫比尔的一个品牌车,是一款高级SUV车型,它配有倒车显示屏(如图)。该车只要进R档(倒车档),该倒车后视屏就自动清楚显示车身后的物体,特别是近距离的物体显示非常醒目。我的委托人视力良好,近20年的车龄,身体健康,不喝酒不抽烟,意识清楚良好,不可能在如此清晰的后视屏的监视下,会将撞倒原告。

本车在本案争议发生时,已有3天没有洗车,所以该车身很均匀地有一层细灰尘。根据生活常识:在这时,只要任何物体与车身有轻微的接触,都会留下明显的除尘后的效果,比如:用手指在稍微染尘的玻璃或者瓷器划过,就会留下清晰的痕迹,与未接触过地方有明显对比。正是因为如此,交警根据这个车身没有任何痕迹的现象得出了正确的结论:我委托人没有导致所谓的交通事故的发生的过错。

4、对于根本就没有发生过的、不存在所谓交通事故,我委托人没有法定义务向交警部门报警。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不及时报警造成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根据法律,应负全部责任”。原告将自己体弱多病、失去行走平衡的摔倒在地的事件,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想当然地归因于我委托人,没有逻辑,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二、原告根据不存在的所谓交通事故提出了诉求,并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发生,其所有诉求没有依据。

1、原告所列举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救护车费用,都与我委托人的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我委托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2、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无事实、无证据证明、更加没有法律的依据的情况下,我委托人毫无赔偿义务的可能。

3、我委托人出于对原告是一位老人的关心和助人为乐的精神,虽然自己无责任和义务,还是和另一好心的过路人将她送回房间,安抚好后才离开。被告这一行为,是一种值得尊重和赞许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弱济困的优良传统,也充分体现了被告良好的个人素养和道德品质。原告不但没有感谢我委托人,反而提出损害赔偿的诉求,在法律上是不应得到支持的,在道德上,应该得到谴责的。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希望一审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审理,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毛平波律师

毛平波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广东谷问律师事务所

180-2863-4959

在线咨询